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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积极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积极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吴宇峰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心实验室主任 正高级工程师

一.背景和意义

  目前,国内外广泛专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等。由于新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且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生活消费、工业生产等领域,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六项行动举措和四项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我市积极落实国家新污染物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摸清新污染物环境赋存底数,筛选出我市优先管控的新污染物,特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奠定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的建立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健全不同环境介质中全氟化合物、六溴十二烷、多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机物,以及多种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的监测方法,夯实监测基础,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测技术支撑。

  二是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新污染物监测工作,建立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按照国家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任务安排,因地制宜制定天津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等为监测试点,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工作,摸清我市新污染物环境污染底数,探索构建不同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等调查技术体系,并于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

  三是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监测管理能力,根据试点调查监测情况,将已经具备监测能力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测体系中,并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进与生态环境部监测信息联网,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信息共享,学习先进经验,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监测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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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301/t20230120_6085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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