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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建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检查,发现福建省亨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数据值异常,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限值1.0mg/L的要求。2022年7月20日、7月21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调试运维记录及相关材料佐证,其在线监控设备比对合格。检查发现,总磷加药均为手工加药,加药不均,影响除磷效果。监测技术人员在废水总排水口共采集水样2份,后期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总磷分别为1.33mg/L、1.38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总磷1.0mg/L)。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7月28日,建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瓯)环责改[2022]23号)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通过立案调查,经建瓯生态环境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对福建省亨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2.9531元罚款,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完善自动加药系统,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和日常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及时排查和报备。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通过生态云移动执法平台开展“清单式执法”,既减轻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又确保了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缺项、不漏项,同时能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扩大执法覆盖面,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12/t20221219_6080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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