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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陆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陆管〔2022〕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陆水水库位于长江中游南岸支流陆水,为干流唯一控制性枢纽工程,主坝坝址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城区上游2.5公里处,下距节堤航电枢纽约30公里,距陆水河口约44公里,1976年工程完工。工程任务以防洪为主,兼有灌溉、发电、城市供水、航运、养殖、旅游和水利科学试验等功能。水库正常蓄水位55米,总库容7.42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性能。该项目是对水库存在的现有问题进行处理,消除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恢复水库原有功能,项目实施后工程任务不变,水库仍维持现行运用方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1#B副坝为有闸控制非常溢洪道,新建泄洪渠和泄洪渠出口交通桥;坝体结构加固,简易干运垂直升船机拆除,主坝及3#副坝公路桥与轨道桥改造,混凝土缺陷及耐久性防护处理;1#A副坝坝体及坝基防渗处理,北灌溉渠首拆除重建,8#副坝渗流安全隐患处理;防汛道路改造,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安全监测设施、信息化系统及主副坝管理房等管理设施改造完善等。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和《“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等,水利部以水规计〔2021〕420号文件出具了可研报告审查意见。本项目实施后水库特征水位不变、装机容量不变、运行方式不变,新增不利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期影响。陆水水库建设年代较早,水环境、水生生态保护措施考虑不足,叠加流域其他梯级开发产生了较为显著的水环境、水生生态等累积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受水库调蓄和供水影响,3月至7月出库流量较入库流量有所减小,月均最大减幅13.94%;9月至次年2月出库流量较入库流量有所增加,月均最大增幅32.98%。库区现状水质满足湖库Ⅱ类~Ⅲ类水质标准,部分断面个别月份为Ⅳ类,处于中营养化水平。水库存在水温季节性分层现象,3月至10月水温分层明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库区及坝下水文情势不新增明显影响。

  (二)水生生态影响。陆水流域历史记录鱼类有97种,包括鯮、日本鳗鲡等珍稀濒危保护鱼类。陆水流域梯级开发改变了河道的水文情势和水生生境,阻断了鱼类洄游通道,造成鱼类种群结构发生改变,流水性鱼类在库区减少,洄游鱼类难以在流域内完成生活史,鱼类资源总体处于衰减状态。项目施工可能对库区鱼类资源造成一定损失,河段水生生境基本维持原状,水生生态系统不会发生新的明显改变。

  (三)陆生生态影响。陆水流域主要植被为森林、农田植被和灌丛,森林植被大部分为人工防护林。分布有野大豆及雀鹰、画眉、乌龟等野生保护动植物。项目实施将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影响相对较小。项目部分占用陆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陆水省级森林公园,并部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可能对上述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项目施工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2.89立方米/秒,并纳入水库水量配置和运行调度方案。正常情况下,通过发电机组下泄生态流量,机组不运行时,以防汛小机组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开展生态流量监测。下阶段结合坝下鱼类繁殖生态水文过程需求,进一步研究优化日内发电调峰调度,结合汛前腾空防洪库容等条件,开展鱼类繁殖生态调度研究。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积极配合并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库区水源地保护及水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加快实施相关排污口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相关片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实施库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相关地方政府编制陆水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库区及相应灌区渠道、坝下河道水温的观测,在此基础上开展低温水影响减缓措施的研究。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陆水干流中游隽水坝下至陆水水库库尾约77公里河段、支流高堤河干流杨林桥水库以下约35公里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抓紧制定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细化保护措施布局安排,确保相关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工程过鱼措施,采用“集鱼站+索道转运”的过鱼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过鱼系统专项设计和相关水工模型试验,进一步优化系统布置、结构和参数,制定运行期过鱼运行规程,确保长期有效运行,运行后同步开展过鱼效果监测评估和必要的适应性优化改造。严格落实增殖放流措施,放流对象为斑鳜、黄尾鲴、赤眼鳟、白缘䱀等鱼类,放流规模为47万尾/年,放流期为施工期3年、运行期1年。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前开展工程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或救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采用绿色施工方法和工艺,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全部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加强涉及敏感区的施工活动管理,开工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敏感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工建设,严格落实敏感区相关管控要求,主动接受敏感区管理部门监督。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直接外排,避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下泄生态流量、过鱼、栖息地保护、增殖放流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纳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2/t20221221_1008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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