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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助力,查处水电站未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建阳区某水电站涉嫌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平市建阳区某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电站生态流量下泄闸门未开启。该电站为引水式电站,采取泄洪闸小开度泄流,核定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为0.304m3/s,该电站未按要求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建阳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7日向该电站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电站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

  2022年4月7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南平市水利局开展水电站专项执法行动,同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该电站生态流量下泄闸门处于关闭状态,仅有少量的水从闸门靠墙边的缝隙中流出,电站上游来水水量丰沛,下游未发现脱流现象,但有减水情况。经调阅该电站2022年3月3日至4月7日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其中3月3日、4月7日同时段数据与现场检查情形不相符,部分小时均值数据为零值,生态下泄流量在线数据异常,该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

  该电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该电站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阳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于2022年5月20日对该水电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此案例是一件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典型案例,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有效强化对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环境行为的监管,具有威慑力和示范作用。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督促企业提高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做企业。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11/t20221125_60626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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