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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精准研判 无人机助力执法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浦城县某采石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日,南平市“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期间,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调阅浦城县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发现浦城县特殊学校空气质量监控点PM2.5数据异常升高,远超城区中心的监控点。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无人机对特殊学校周边进行巡查。巡查发现位于浦城县河滨街道的浦城县某采石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区上空粉尘、扬尘极大,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碎石加工生产线喷雾洒水抑尘设施堵塞,未及时修复,扬尘现象明显,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停止生产。

  二、处理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配电房总开关进行现场实施查封。同时,依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的罚款,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1.充分借力无人机非现场执法的优势,提高发现问题能力,迅速定位问题发生地,直接取得第一手真实情况,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2.充分运用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对县域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对异常数据信息可以第一时间开展分析研判,锁定疑似环境违法企业,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11/t20221125_60626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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