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福建各属地海警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福建海警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海警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巩固深化闽江口海域、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成果,实施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深沪湾、九龙江口-厦门湾、旧镇湾、东山湾、诏安湾-宫口湾和安海湾等重点海湾综合治理,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打造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重点海湾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到2025年,重点海湾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比例不低于86%;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按照“查、测、溯、治”原则,全面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一口一档”的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加强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进一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对未稳定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一口一策”持续推进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制度。2022年底前,制定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整治;到2023年,基本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到2025年,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权责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入海河流水质改善
加强陆海统筹和区域协同,深化闽江、萩芦溪、晋江、九龙江、漳江等11条主要入海河流,宁德钱塘溪、店下溪,福州占泽溪,泉州蔗塘溪、九十九溪、湖漏溪、大盈溪,漳州鹿溪、杜浔溪、赤湖旧溪、佛昙溪、梅洲溪等入海小流域综合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消劣巩固行动,整治不能稳定消除劣V类的入海河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一河一策”开展精准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加强总氮排放控制,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到2025年,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总氮浓度低于2020年水平,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全面消除劣V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沿海城市污染治理
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证后执法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等参与)加快福鼎、福安、晋江、南安、云霄等重点海域临海工业园区开展尾水深海排放改造。(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推进提高沿海城市、县城污水管网覆盖面,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镇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行主要农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到2025年,沿海地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厦门、平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福州、漳州、泉州、莆田治理率达75%,宁德治理率达60%。(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海水养殖环境整治
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防止超规划养殖反弹回潮,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加强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加快推进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推广环保型全塑胶渔排和深水抗风浪网箱。(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力度。到2023年,实现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应备尽备”。到2025年,基本完成规模化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六)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改造力度,严禁未取得船检证书的新建船舶投入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省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岸滩环境整治
加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进一步推动沿海地区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打造专业化“海上环卫”队伍,每100公里岸线至少配备一艘打捞船,做到海陆环卫无缝衔接,实现海漂垃圾清理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省住建厅牵头负责)开展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等参与)持续开展清理海岸带“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加强滨海沙滩保护和修复,到2025年,力争沿海设区市各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文旅厅,福建海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泉州湾、九龙江口和漳江口等重点河口红树林保护修复,新建兴化湾等一批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地,有效保护滨海湿地和岸线。加快推进历史围填海遗留问题项目的生态修复。实施泉州泉港、厦门海沧、漳州东山湾-诏安湾、平潭君山片区等一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3年底前,完成滨海湿地修复780公顷,新造红树林628公顷,修复红树林413公顷。(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沿海地方区域标志性关键物种及栖息地的调查和保护监管,严防严控和整治外来物种入侵,强化闽东沿岸、罗源湾、福清湾等互花米草入侵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认真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和监管执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实施大黄鱼等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地方特有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的增殖放流。大力推进宁德霞浦、福州连江和福清、莆田秀屿、漳州东山和诏安等海域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促进海洋重要渔业资源恢复。到2025年,建成6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福建海警局等参与)
(九)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围绕“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目标要求,保护好自然禀赋优良的海湾生态环境,加强受损海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实施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海湾品质和生态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推进泉州安海湾、泉州湾和漳州东山湾(古雷半岛海域)等重点海域的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到2023年,建成福州滨海新城岸段、厦门岛东南部海域、漳州马銮湾-金銮湾、平潭坛南湾等四个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10个美丽海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
强化党政同责,逐级压实属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沿海地方组织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监督评估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
统筹行业领域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与管控、流域入海总氮负荷削减、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开展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通量监测,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沿海市、县(区)政府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争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中央资金支持,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提高群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hyhjgl/202211/t20221125_606275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