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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安委办、省审改办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等要求,并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部门,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单位,下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原则。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坚持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

  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厅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厅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制定厅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培养使用,优化调整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结构;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六)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必须的人员和经费;

  (七)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动构建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九)明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厅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厅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定;

  (二)组织分析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并统筹协调落实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巡查、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组织相关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单位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四、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研究,分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进展,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四)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厅办公室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将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负责厅机关处室(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科技与财务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审计工作;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在有关辐射、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及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中,落实各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

  3.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4.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涉水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水源监管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海洋生态环境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海岸、海洋工程项目的重点环保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涉气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

  3.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落实核与辐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涉核技术应用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及时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职责;

  3.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4.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局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指导和督促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开展辐射、危废、重点环保设施及项目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1.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纳入全厅年度学习计划;

  2.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3.结合定岗定责定流程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纳入日常考核体系;

  4.指导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辽南区域监察局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将辽南地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辽东区域监察局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将辽东地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辽西北区域监察局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将辽西北地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辽中区域监察局

  1.负责本部门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将辽中地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1.牵头负责辽宁省环保科学园(除辽宁省环保集团外)和厅机关消防、防汛、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

  2.负责本单位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3.贯彻落实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4.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指示批示、会议精神纳入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1.负责本单位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负责放射性废物收贮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贯彻落实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4.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指示批示、会议精神纳入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5.配合厅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配合机关处室做好危废、辐射、水、大气等安全生产工作;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负责本单位及驻市分支机构消防、防汛、防盗和其他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指示批示、会议精神纳入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hjgl/hjgl_hjyj/hjgl_yjdt/202212/t20221208_4716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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