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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七号矿井一期(3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七号矿井一期300万t/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伊矿投资〔202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井田面积为28.535平方公里(已扣除皮里青河和苏勒萨依河保护煤柱1.175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3.45亿吨(已扣除皮里青河和苏勒萨依河保护煤柱储量0.28亿吨)、规模300万吨/年、服务年限82.3年、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5层煤(18号、19号、20号、21-1号、21-2号),矿井为高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分层综采放顶煤开采、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共划分为1个水平6个采(盘)区,首采区为11号盘区,面积为3.7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1年。首采工作面长200米、平均采高为8.8米、年推进1267米。工业广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净宽5米,净断面17.8平方米,提升能力350万吨/年)、副斜井(净宽5.2米,净断面18.92平方米)等主体工程,原煤仓(3座、单仓容量10000吨)、全封闭输煤栈桥(长度2500米)等储运工程,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36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规模16800立方米/天)、供热、矸石充填系统(采用巷掘回采充填工艺,年充填44.5万吨)、矸石仓(1座、容量4000吨)等公用及环保工程。风井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立风井(直径6.5米,回风量140立方米/秒)、通风机房、灌浆站、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电站,瓦斯电站单独立项。原煤经封闭输煤栈桥输至庆华集团选煤厂后用作煤制气项目原料煤。

  该项目总体符合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20〕95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0〕76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新疆伊犁河谷科古尔琴山南麓山前侵蚀黄土丘陵地带,主要为缓坡—中等坡及浅切割的南北向沟谷地形。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主要植被为温带半荒漠草原类型,以苔草、早熟禾等为主。土壤类型主要为灰钙土,以中度水力侵蚀为主。井田内分布有皮里青河、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井田外分布有绿洲农业区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开采将形成地表沉陷,全井田开采后最大地表沉陷预测值为39.97米、沉陷面积为25.43平方公里,沉陷区土地损害程度以重度损害为主。采煤对下游绿洲农业区影响较小,若不采取保护措施,项目实施将对皮里青河、部分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冲洪积孔隙含水层、第四系更新统黄土隔水层、新近系泥质岩类隔水层、古近系砂砾岩孔隙弱富水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侏罗系下统三工河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冲洪积孔隙含水层,评价区分布有居民水井等保护目标。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侏罗系下统三工河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和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粗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弱富水含水层,对第四系冲洪积孔隙含水层和居民水井影响较小。项目实施将对皮里青河、苏勒萨依河和库勒萨依河等河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转载、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针对皮里青河、苏勒萨依河、库勒萨依河以及可能受采煤影响的村庄等留设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因采煤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生态功能维护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自然恢复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方式,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重点关注煤炭开采对下游绿洲农业区的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下游绿洲农业区等保护目标及区域生态造成次生不利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不得导通第四系更新统黄土隔水层,必要时优化保护方案,以强化对第四系冲洪积孔隙含水层的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矿区地下水环境直接造成不利影响、不对周边造成次生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不小于36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不小于168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经配套管线输至庆华集团煤制气项目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快配套管线工程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投入运行。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采用筒仓贮存并配备干雾抑尘设施,输煤采用封闭式栈桥,矸石周转库、转载点采用封闭措施,其他产尘点采取抑尘等措施。矸石充填系统地面设施全封闭,破碎系统采取除尘措施,其他产尘点采取抑尘措施。采用矿井水水源余热、空压机余热、矿井乏风余热、瓦斯电站锅炉余热等供热。加强瓦斯监测和收集,加快瓦斯电站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必要时优化措施以满足国家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在风井场地设置隔声墙,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矸石周转场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浓盐水结晶盐按环保要求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3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1/t20221116_100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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