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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环境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厚植生态环境优势,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打好“稳生态促转型攻坚战”,严厉打击主观恶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我区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4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案例一: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22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锰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发现,新振锰业将部分压滤锰渣的渗滤液、淋溶水排入锰渣场两个未做防渗措施渗坑池内,该渗坑池与地下水溶洞连通,导致部分渗滤液、淋溶水渗入地下并通过溶洞排到外环境。上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期间,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还发现新振锰业在年产6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的备品车间西南侧矮墙设置污水排放孔,将清洗废水通过排放孔排入车间附近雨水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新振锰业停产整治,对新振锰业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新振锰业通过排放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73万元罚款。同时崇左市监察委员会对大新县生态环境局何某某等3人立案调查。

  案例二: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7月13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锰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发现,南方锰业将未经处理的锰矿硐涌水直接排入百所南溪,将厂区“跑、冒、滴、漏”生产废水排入穿越厂区的布康溪。经监测,该公司280矿硐涌水排放管(厂区大门前)外排废水的锰浓度为24.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锰限值2mg/L的11.15倍;硫酸锰车间至电八车间布康溪河段的锰浓度为87.6mg/L、氨氮浓度为62.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锰限值2mg/L的42.8倍,氨氮限值15mg/L的3.17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南方锰业停产整治,对该公司处以70.75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三: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禾添百利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6日凌晨,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三禾添百利公司在污水处理站A/O池设置了一根PVC管道,直接通到总排口,A/O池内未完全处理的废水可通过该管,在不经过反应池和终沉池等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经该公司总排口外排。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三禾添百利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4.6875万元。2022年1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6月9日,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吕某某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贺州市旺高碧清源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4月25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旺高碧清源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清源公司)运营的旺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管人为截断,布设一根采样管直接从不明液体的水桶中抽取监测;废水排放口正常排水期间,紫外杀菌灯处于停止工作状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碧清源公司罚款39.29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通报要求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案为鉴,坚持严的主基调,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主观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坚持优化执法方式,维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合法权益,杜绝环境市场“劣币驱良币”现象,打好“稳生态促转型攻坚战”,坚决扛起保护和发展广西生态环境优势的责任,当好保护广西山山水水的“二郎神”,切实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gxhd/hygq/t13107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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