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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执法〔2022〕69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

  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2〕53号)和市安委办《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2〕10号)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本市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环境安全,决定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企业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环办应急函〔2022〕53号和沪安委办〔2022〕10号精神,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形势要求,对本市企业开展全方位突发性环境事件和重点环保设施、项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增强企业对环境风险预防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意识,切实履行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查摆企业环境风险短板弱项,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三是构建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放大风险隐患监管效果。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排查对象

  1.突发环境事件排查对象:以涉重金属、涉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企业、化工园区(企业)、垃圾填埋场、历史污染遗留问题较多的生产(作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

  2.复工复产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查对象:对本市已公布的第一批666家白名单复工企业、第二批1188家白名单复工企业及后续复工复产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化工、汽车、芯片等重点行业;上海化工区、金山二工区、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宝钢股份等重点园区和企业。

  (二)排查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排查内容

  (1)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包括新增环保设施是否与企业总平面图一致;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企业大气、水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在线监控设施使用(运行)情况;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演练,环境应急物资管理、救援队伍及人员管理、环境应急培训等制度的建立、管理情况。

  (2)开展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园区周边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3)开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实施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兼顾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

  2.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查内容

  (1)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环境治理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履行“三同时”;环境治理设施项目是否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环保设施,企业是否停止使用;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外包的,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极端天气条件下,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2)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是否对环保设施周围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是否告知从业人员;是否开展安全及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落实整改和管控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对安装的环境治理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污染防治的,是否进行了安全论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环保设施特别是运行10年以上的定期检测、检验;企业是否在环保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企业环保设施位置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生活和环保设施区域之间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环保设施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企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环保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企业有爆炸危险的环保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并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企业作业现场是否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4)企业环保设施仪表、防雷、防坠落安全情况。包括企业环保设施是否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值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是否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场所,是否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有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5)涉及有毒有害环保设施安全配置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在有毒性危害、化学灼伤的作业环境中设置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是否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是否符合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是否做防腐处理;管道、机械密封周围是否设置安全护罩。

  (6)环保设施涉及特种设备的情况。包括企业有关设备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是否按要求登记备案及检测;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测。环保设施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是否采用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报警等应急器材和设施。设备管线是否按有关规定涂色识别。

  (7)企业环保设施日常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环保设施的变更是否纳入变更制度管理。环保设施的检维修是否列入年度检维修计划,并定期检维修;涉及的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8)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检查源库安保情况,清点放射源,自查探伤操作规程及防护制度落实情况、内部应急响应程序运转情况,检查探伤机性能、监测仪器及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上岗人员资质,是否做好辐射工作人员复工复产后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是否自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执行废物暂存及清洁解控的工作规范。

  (9)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包括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开停车作业,在复产复工前是否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特别是除尘设施、VOC处理装置、废弃焚烧装置等开展安全性评估,配套的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特别是污水罐、污水池、一类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设备开展安全性评估。

  (三)排查方式

  1.加强部门联动。对排查发现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坚决要求其停工停产,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发现属于应急、交通等监管部门安全风险隐患的线索,及时向其书面移送,避免出现监管执法领域的盲区。

  2.注重排查方式。根据当前形势,可以组织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报送自查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非现场排查、现场排查。

  3.审核相关资料。对企业开展排查时,可以审核与其相关的审批、许可及其日常监督执法等材料;企业报送的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污染治理整改方案,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台账等材料;其他涉及企业环境风险和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隐患的材料。

  4.运用技术手段。注重运用现有的自动监控数据、厂界报警装置、无人机、走航监测、红外成像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科学、快速、精准地发现违法和风险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31日前)

  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规定的内容,对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排查,并在6月10日前上报环保项目设施排摸工作情况。

  (二)第二阶段(5月31日后)

  根据市区相关部门复产复工推进计划,开展第二阶段复产复工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并上报企业重点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排查情况。

  (三)第三阶段(复产复工完成后)

  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全方位环保风险排查,在11月15日前上报环境突发事件及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树立大安全理念,自觉把安全发展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将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形成协同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排查到位

  充分认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复工复产期间企业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做好应急响应,防范环境风险

  全方位做好应急监测处置力量、装备的准备工作,科学、有力、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做好汛期等极端天气灾害预警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重点部位巡视检查。

  (四)按时报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严格落实专人,及时填报。5月10日前,各单位上报该项工作联络员信息;6月10日前,根据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工作指南(附件1),上报本单位排查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2、3);每周四12时前,上报本单位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表(附件4)。

  

  附件:1. 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工作指南

  2.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情况汇总表

  3.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情况明细表

  4.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表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钱文戎

  电 话:13916627843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郭雅文

  电 话:1861669626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4日

  

  

  

  

  附件1

  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工作指南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经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提供的复工复产企业名单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企业环保设施情况开展调查排摸。

  一、企业类型为环保设施使用企业、设计企业、建设单位及环保设施运营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检查环保设施使用企业及环保设施运营单位(第三方运行单位)。

  二、企业环保设施类型分为:集尘器、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在线监控和设施,每个企业不同类型的环保设施应该分开统计。

  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分为:正常运行、未运行及未负荷运行。

  四、运营形式分为:自主运行,委托运行(委托第三方运行),BOT模式(设计、建设、运行均为同一单位),同一单位存在环保设施自主运行和委托运行的应根据环保设施类型分开统计。

  五、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为企业自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帮扶监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

  六、处罚情况及处罚金额:涉及其他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应在备注中标明。

  七、各生态环境局及有关单位应在6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环保项目设施排摸汇总表。

  

  附件2

  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序号

  复工

  企业数

  大气污染

  设施数量

  水污染设

  施数量

  固废、危险贮存场所数量

  设施自

  营数量

  设施委

  托数量

  设施BOT运行量

  发现

  隐患数

  隐患

  整改数



















































  注:大气污染设施数+水污染设施数+固废、危废贮存场所数=设施自营数+设施委托数+设施BOT数;

  隐患整改数小于等于发现隐患数。

  

  附件3

  (单位)环保设施和项目排摸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

  类型

  环保项目设施类型

  数量

  运行

  情况

  运营

  形式

  运营单位

  排查隐患数量

  隐患整改数量

  是否

  处罚

  处罚金额

  1













  2













  3













  4













  5













  6













  7













  

  附件4










  (单位)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党委(组)会研究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次数)

  办公会议研究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次数)

  专题会议研究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次数)

  领导带队检查(人次)

  印发通知(含方案、提示、指引、制度等)(件)

  本系统单位开展检查(人次)

  检查企业数量(家)

  发现问题隐患(项)

  及时整改隐患(项)

  限期整改隐患(项)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60/20220921/e3274174aa3b4ab198cbcb844ae7a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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