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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补齐上海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

  

  

  

  沪环水〔2022〕51号

  

  

  关于加快补齐上海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要求,为补齐本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水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展医疗机构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

  (一)全面排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相关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含海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武警上海总队医院,下同)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能力、设施运维管理、自行监测、排放去向等情况,统计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台账,形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表(格式详见附件1)。重点、优先排查传染病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基于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污水处理情况相关信息台账,对已掌握的信息免于二次排查,减少重复性工作。为提升排查效率,各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务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排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排水许可证“三证”信息共享机制。各区于2022年3月底之前完成排查,并将基础信息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形成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

  各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查结果,逐一梳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格式详见附件2)并反馈相关医疗机构,要求其制定和报送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3)。各区于2022年5月底之前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确保2022年6月底前按期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二、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管理长效机制

  (一)按期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除臭等措施,保证废气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并规范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并针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推进落实限期整改工作方案。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建立健全日常运维管理长效机制

  医疗机构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环境管理台帐,提交执行报告,落实信息公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强化部门协同,同步加强指导服务与执法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各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污水处理管理责任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排查医疗机构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将列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的医疗机构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对总余氯等指标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各区水务局应排查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督促未按规定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尽快申领排水许可证。加强对接纳医疗机构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指导和监管。

  各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要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跟踪问效、严防反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整改成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各区自2022年起,每年于11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苏平如

  电话:23117404、18321385028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范力星

  电话:23117903、18918796796

  

  联系人:市水务局潘登

  电话:32066961、17821954401

  

  附件: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表

  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

  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提纲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区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床位数

  医疗机构级别

  是否传染病医疗机构

  是否具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工艺

  消毒方式

  设施处理能力(吨/天)

  实际处理量(吨/天)

  污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等级(没有则填写无)

  是否重点排污单位

  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有,请填写自动监测指标)

  是否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污水自行监测(监测指标和频次均需满足要求)

  污水是否达标排放

  污泥处置情况

  台账情况

  排放去向

  存在问题

  备注

  1























  2























  3























  4























  …























  

  填表说明:

  1. 医疗机构级别:依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定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无级别的则填写“未定级”。

  2. 污水处理工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常见的工艺有:一级处理、一级强化处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

  3. 消毒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常用消毒方式有:投加消毒剂消毒、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如使用投加消毒药剂消毒,请写明药剂名称及使用量(千克/吨污水或千克/天)。

  4. 排污许可管理等级:填写“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没有则填写“无”。

  5. 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填写“是”或“否”,如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请写明自动监测指标。

  6. 是否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污水自行监测:依据排污许可证上载明需要开展监测的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全部满足填写“是”,有一项不满足填写“否”,并写明具体问题。如无相关要求则填写“无相关要求”。需提供医疗机构自行监测报告证明。

  7. 污水是否达标排放:传染病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1的规定,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总余氯(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和粪大肠菌群数两项指标执行表1规定,其他指标按原标准执行。需提供医疗机构自行监测报告或监督性监测结果证明。

  8. 污泥处置情况:写明污泥处理、消毒方式,如委托第三方处置请写明委托单位。

  9. 台账情况:有完整台账记录填写“是“,有台账记录但不完整填写“不完整”,无台账记录填写“否”。另简要写明台账记录内容。

  10. 排放去向:直排填写河道名称、纳管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

  11. 存在问题:简要概述存在的问题,详细情况可在附件2中说明。如没有可不填。

  12.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没有可不填。

  

  附件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

  序号

  区

  医疗机构名称

  床位数

  级别

  是否传染病医疗机构

  存在问题

  备注

  污水处理设施方面

  日常运维管理方面









































































  

  注:“污水处理设施方面”及“日常运维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照附件1填写。

  

  

  附件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机构类别与等级、床位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相关信息,是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二)污水处理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消毒方式、自行监测情况、排水去向、污泥处置情况、台账记录情况等。

  二、存在问题

  对本医疗机构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具体描述,并说明出现问题的相关原因。

  三、整改措施

  根据本机构类别及污水处理特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涉及技术整改的要对整改技术要点进行阐述。

  四、整改计划

  根据不同问题的整改难易程度,拟定各项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分类推进问题整改。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60/20220921/b8a5423c1ce5440fbeb0e483ce25e6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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