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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9-10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粤环审〔2022〕214号
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普通              
收集、贮存、利用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3~004-02、272-003-02、276-004-02)2250吨/年、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10-04)75吨/年、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06)600吨/年、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12-08、900-213-08)175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1-12)650吨/年、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3-13)75吨/年、含酚废物(HW39类中的261-071-39)100吨/年、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类中的261-084-45)75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49)6000吨/年,共10000吨/年。
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440282668155897X
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有效期自许可有效期至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备注
蒋文恺            
身份证            
**            
2022年09月01日            
2022年09月01日            
2023年09月01日  一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2〕214号

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21年3月,我厅以《关于南雄市绿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2万吨饱和活性炭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21〕85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意见(韶环函〔2022〕149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收集、贮存、利用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3~004-02、272-003-02、276-004-02)2250吨/年、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10-04)75吨/年、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06)600吨/年、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12-08、900-213-08)175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1-12)650吨/年、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3-13)75吨/年、含酚废物(HW39类中的261-071-39)100吨/年、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类中的261-084-45)75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49)6000吨/年,共10000吨/年,有效期为一年。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包装废弃物、三效蒸发结晶盐、飞灰、废布袋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gsgg/content/post_4009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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