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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9-10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审批函〔2022〕390号

  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晋金岩富氢字〔2022〕1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76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位于吕梁市孝义经济开发区梧桐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利用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507万吨/年焦化项目剩余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20万吨/年合成氨、24万吨/年LNG以及18万吨/年甲醇产品。项目分两个系列设置,I系列建设1套2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和1套12万吨/年LNG装置;II系列建设1套18万吨/年甲醇装置和1套12万吨/年LNG装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焦炉气压缩、TSA净化、精脱硫、MDEA脱碳、甲烷深冷分离、氨合成、甲醇合成、精馏、PSA提氢等主体工程,以及配套的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该项目总投资约20.6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总计611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孝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孝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关于<孝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2〕478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以晋环函〔2022〕406号文,同意先行开展孝义市相关整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依法依规对《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76号)及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孝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考虑本项目所在的孝义经济开发区产业结构偏重、环境历史欠账较多、环境负荷总量较大的实际,《报告书》结合我省焦化行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提出相关措施要求,孝义市政府、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你公司必须严格兑现承诺,确保各项措施按时保质落实到位。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

  2.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I/II系列TSA净化装置再生废气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焦化项目化产系统处理后作该项目原料利用。I系列MDEA脱碳单元CO2解析气、I/II系列甲烷深冷分离单元纯化塔再生废气、I系列甲烷深冷分离单元脱甲烷精馏塔深冷尾气送富碳气压缩机加压后作为II系列甲醇装置原料气利用。I系列合成氨单元驰放气返回合成氨装置压缩机入口作原料气利用,闪蒸气及氨罐排气经洗氨塔洗涤回收氨后送火炬焚烧处理。II系列甲醇合成单元闪蒸气以及PSA制氢单元尾气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焦化项目作为焦炉燃料气利用,II系列甲醇精馏单元不凝气送II系列焦炉煤气初压装置入口作原料气利用。事故火炬燃用精脱硫、脱碳后的焦炉煤气。LNG储罐废气、LNG装卸废气经BOG压缩机增压后送甲烷深冷分离装置回收。II系列甲醇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和氮封措施,甲醇、杂醇采用鹤管液下装车,“大小呼吸气”和装卸废气收集后采用“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甲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要求,甲醇无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的要求,氨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物料混合或地面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运营期I系列合成氨废锅排污水、II系列甲醇合成废锅排污水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I/II系列装置产生焦炉气初压冷凝液、TSA净化再生废水、焦炉气二级压缩冷凝液、甲烷深冷分离干燥塔再生废水,I系列液氮洗干燥塔再生废水和II系列甲醇精馏废水以及全厂地坪冲洗水、火炬排污水、生活污水等收集后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焦化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出水送孝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I/II系列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收集后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环评要求新建1座12000m3应急事故水池和总容积为413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消防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孝义经济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孝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依托已建成的14000m3事故应急水池,加快推进园区事故水池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开发区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I/II系列TSA净化产生的废吸附剂、精脱硫过滤器产生的废吸油剂、预脱硫槽产生废脱硫吸附剂、深冷分离预处理脱汞塔产生的废吸附剂以及甲醇罐区和甲醇装卸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化项目配煤炼焦;I/II系列精脱硫加氢转化器产生的废催化剂、精脱硫产生的废脱硫剂、深冷分离/液氮洗预处理干燥塔和纯化塔产生的废吸附剂;I系列深冷制氮产生的废滤芯和废分子筛、合成氨产生的废催化剂以及II系列PSA制氢产生的废吸附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II系列甲醇合成废催化剂以及全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高噪声设备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需排气放空的管线,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在基座下设置减振基础降噪;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对该项目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和《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化产装置区、储罐区、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地下污水管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汽车装卸区、机柜间、配电室、循环水站等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73.3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孝义市人民政府以《关于落实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气制合成氨甲醇联产LNG项目区域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孝政函〔2021〕51号)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作出承诺,将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254万吨/年焦化项目粗苯管式炉提标改造及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关停淘汰剩余量作为削减来源。孝义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处罚。你公司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整改工作。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加大“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督导企业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相关承诺。

  七、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zwgk/hjpj/hpwjspjdgg/202209/t20220906_7074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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