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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5号

   

  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46693528L

  地址:宝坻区周良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门德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北部用于贮存石子和细砂料的封闭式仓库顶棚及围挡破损严重,仓内贮存石子和细砂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共计约300立方米。该仓内不能密封贮存的石子和细砂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5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贮存煤炭、煤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我公司料场贮存物品为石子和河砂不易产生扬尘。

  2.贵局于2022年4月8日对我单位进行了调查,当时我单位还并未开始年后复工生产,原用于贮存砂石料的料棚部分顶棚位置被年前一场大雪压塌,当时正在进行修建且围挡处于完好状态。

  3.因为此期间处于停产未复工状态,所以还未开始进料,料场贮存的砂石料并不处于露天位置,存量不大且是潮湿状态,并不会造成扬尘污染。

  4.我单位非常重视环保扬尘防控措施,有洒水车、大功率雾炮,有专人负责洒水作业和喷淋作业。贵局给我单位提出问题以后,我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仓内贮存的石子和细砂进行苫盖和喷淋洒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你单位用于储存砂子、石子的料仓应保持密闭,且应设立喷淋防尘装置并根据天气情况加大洒水次数,以此来抑制扬尘产生。故你单位陈述申辩贮存石子和河砂不易产生扬尘的意见不能成立。

  2.根据现场检查视频,你单位料仓顶棚大面积破损,贮存沙子、石子约300立方米,且仓内地面积尘严重,现场未见喷淋防尘装置或采取苫盖等其他防止扬尘的措施。因年前大雪导致料仓棚顶压塌,至检查之日已过数月,长期扬尘已产生危害后果。

  3.料仓破损严重造成扬尘污染,与你单位停复工之间无因果关系,甚至复工生产会加剧污染程度。你单位未履行及时修复料仓确保空间密闭以及在修复期间采取苫盖喷淋的防治义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两个月内完成整改;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料仓未修复封闭期间,要采取喷淋或苫盖等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ZF8003/XZZFGS6/202206/t20220629_5920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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