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单位,是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四、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和分行业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标记规则(以下简称工况标记规则)。《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用于规范排污单位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规范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时,标记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

  五、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六、依据《设备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七、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内容应当同时公开。

  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0号公告)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另行制定。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印发

  

  解读:1.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2.一图读懂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8/t20220801_9904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