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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环责改〔2022〕46号

  

  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016676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鹏飞

  地址: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我厅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评要求“设置1000立方米的事故池,杜绝含碱废水外排”,但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1000立方米事故池。

  2.现场检查时,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硅钙渣堆场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料堆部分进行了苫盖;铝土矿部分进行苫盖,周边无防风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鹏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限期9月30日前改正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事故池的环境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硅钙渣和铝土矿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物料进行密闭贮存。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xxgk/cfxx/202207/t20220707_2084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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