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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2〕88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委托开展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申请我厅委托开展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局组织召集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主体

  你局作为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的受委托机关,对委托的规划环评召集审查工作负主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召集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受委托事宜不得再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组织。

  二、委托事项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及跟踪评价论证工作按照委托方式开展。已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的开发区规划环评,书面审查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

  三、委托时限

  委托审查时限3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

  四、相关要求

  (一)你局在对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前,要对园区涉及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认真把关,确保衔接落实“三线一单”成果,并与厅行政审批处沟通确认园区是否存在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二)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部审核过程中,对报告书编制存在不符合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可信等问题的,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

  (三)审查时应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审查小组、审查重点等有关要求,审查程序、时限须严格遵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执行,确保规范有效。

  (四)审查意见应及时发送规划编制机关、报告书编制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抄报我厅的同时附规划环评报告书及规划文本(纸质件1份,电子件2份)。

  (五)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主体责任。

  我厅将加强跟踪监管,对委托审查的规划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工作中出现不适合继续委托的情形,将终止委托工作。委托审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处。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谭龙  0871-6410333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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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申请我厅委托开展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局组织召集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主体

  你局作为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的受委托机关,对委托的规划环评召集审查工作负主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召集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受委托事宜不得再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组织。

  二、委托事项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及跟踪评价论证工作按照委托方式开展。已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的开发区规划环评,书面审查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

  三、委托时限

  委托审查时限3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

  四、相关要求

  (一)你局在对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前,要对园区涉及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认真把关,确保衔接落实“三线一单”成果,并与厅行政审批处沟通确认园区是否存在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二)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部审核过程中,对报告书编制存在不符合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可信等问题的,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

  (三)审查时应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审查小组、审查重点等有关要求,审查程序、时限须严格遵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执行,确保规范有效。

  (四)审查意见应及时发送规划编制机关、报告书编制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抄报我厅的同时附规划环评报告书及规划文本(纸质件1份,电子件2份)。

  (五)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主体责任。

  我厅将加强跟踪监管,对委托审查的规划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工作中出现不适合继续委托的情形,将终止委托工作。委托审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处。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谭龙  0871-64103332)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206/t20220630_23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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