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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百色市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区,该公司铝灰利用处置项目主要以铝灰和废酸(废盐酸和废硫酸)等作为原料,生产液体聚合氯化铝(PAC)和液体硫酸铝等产品。项目设计年利用铝灰渣7万吨(其中一次铝灰2万吨,二次铝灰5万吨)、硫酸(80%)32415吨、盐酸(31%)62737吨及盐酸(18%)30621吨、盐酸(8%)3428吨,生产铝锭3000吨、液体聚合氯化铝(PAC)8万吨、液体聚合氯化铝铁4万吨、液体硫酸铝12.2万吨、20%氨水1.3万吨等产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次铝灰筛分提铝系统,铝灰料仓,废酸、脱氮剂、碱液等液体储罐区,二次铝灰脱氟、脱氮预处理系统,聚合氯化铝生产系统、液体硫酸铝生产系统,以及配套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等。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以《关于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无害化年处置6万吨铝灰(渣)生产水处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19〕3号)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7月以《关于同意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无害化年处置6万吨铝灰(渣)生产水处理剂项目变更的函》(百环管函〔2020〕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由整期建设调整为分两期建设并变更产品方案等内容;于2022年4月以《关于同意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无害化年处置6万吨铝灰(渣)生产水处理剂项目申请变更的函》(百环管函〔2022〕2号)批复同意该项目调整铝灰预处理系统、原料和产品方案及氟回收系统设施等内容。该公司年利用2万吨铝灰渣熔炼技改项目于2021年9月获得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利用2万吨铝灰渣熔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管字〔2021〕11号),并于2022年1月获得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豁免管理申请的答复》。目前,该公司铝灰利用处置项目已全部建成。

  2021年5月18日,该公司获得我厅颁发的综合利用无害化年处置6万吨铝灰(渣)生产水处理剂项目一期工程试运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收集、贮存、处置二次铝灰渣(HW48:321-024-48、321-026-48、321-034-48)20000吨/年、废盐酸(HW34:261-058-34、900-300-34、900-304-34)20000吨/年、废硫酸(HW34:251-014-34、264-013-34、261-058-34)20000吨/年,有效期1年。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基本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为收集、贮存、处置铝灰渣(HW48:321-024-48、321-026-48、321-034-48)7万吨/年,其中一次铝灰2万吨/年,二次铝灰5万吨/年(优先处置自产二次铝灰)、废盐酸(以18%浓度计)(HW34:261-058-34、900-300-34、900-304-34)3万吨/年、废硫酸(以80%浓度计)(HW34:251-014-34、264-013-34、261-058-34)2万吨/年,证书编号:GXBS2022002,有效期1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全过程台帐管理,如实记录收集、贮存、处理处置铝灰渣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运行记录、产品质量控制和销售台账,多途径消纳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压滤渣和氟化钙,确保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

  (二)强化环境风险管控,配齐并定期维护环境事故应急物资,加强铝灰脱氟脱氮前后检测分析,确保铝灰安全利用处置,并达到无害化处置效果。

  (三)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不满足产品质量标准的禁止销售,防止污染物二次转移。

  (四)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jglywxx/wfxkjy/t126444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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