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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助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打击违法企业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

  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经调阅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发现辖区内某家具厂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随即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家具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602L352366575001Q),排污许可证中对执行报告的上报频率及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如期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2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进行裁量计算后,于2022年3月14日对该公司拟作出罚款金额伍仟陆佰元(¥ 56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家具厂未按规定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反映了企业环保意识的淡薄,缺乏对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识。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初步确定违法企业,再结合现场执法的方式打击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做到普法与执法相结合,既让当事企业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又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06/t20220623_5936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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