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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㉖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18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

  【享受主体】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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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

  【享受主体】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szyw/202206/t20220614_230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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