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G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G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变更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境内,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起点位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布拉克村西南,起点地理坐标:东经83°46′58.75″、北纬43°25′31.15″,终点位于阿尔山口,与既有G218线相接,终点地理坐标:东经84°12′54.12″、纬度43°18′3.15″。道路途经阿热勒托别镇、坎苏镇、那拉提镇,路线总体走向由西向东,其中25公里穿越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本工程全长38.69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6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设中桥178.04米/3座、小桥19米/1座,涵洞42道、通道27道、互通式立交1处、分离式立交9处、平面交叉1处、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匝道收费站1处。本工程永久占地面积244.4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03.3公顷,设计工期36个月,工程总投资12.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09.3万元,占总投资的2.86%。该工程已开工建设,于2019年9月已建成,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对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承建G218线三段公路工程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报告》,认为环境影响总体减少,未予以处罚。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G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1〕15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1〕125号),该工程属于《自治区“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中的规划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占地手续,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设置野生动物通道等保护措施,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重视植物保护工作,穿越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25公里路段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后与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加强生态监测,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生活污水(收费站和养护工区合建)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收集,采用MBR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用于站区内绿化灌溉。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在收费站、服务区和养护工区设置垃圾桶分类化管理后委托新源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底泥定期清掏综合利用或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坎苏河支流(2条)、阔克乌泽克渠、乌拉斯台河等河流的桥梁应设置路面径流收集系统(无桥梁路段两侧布设防渗边沟)和防渗应急事故池(桥梁路段)等;桥梁段设置防撞护栏,其余路段全部设置波形梁护栏,全封闭设计;发生强降水和发生事故后须及时清空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水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6/26825ece90f04c1da175fed37c2145e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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