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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拉哈塘油田2021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哈拉哈塘油田2021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哈拉哈塘油田2021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沙雅县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境内,地理坐标:东经83°5′~84°9′,北纬40°52′~41°22′。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采油井场、计量阀组撬、储油罐、试采工程、加热撬及管线工程等。2.配套工程包括供电、供水、生活区、道路工程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4.项目依托工程包括哈15转油站、热普转油站、玉科计转站、哈6联合站、哈一联合站、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哈拉哈塘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塔河南岸区块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本项目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0.65hm2,地方公益林3.28hm2。本项目总投资543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35%。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哈拉哈塘油田2021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4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71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穿越各敏感区的施工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有关工程的征地、补偿和恢复工作,维护好区域生态完整性。合理规划施工路线及占地,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优先利用现有道路等设施,管线施工临时占地尽量避让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对规划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确实无法避绕的高植被覆盖度区域,采取人工开挖管沟等方式,尽量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管线施工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尽量按地形走向、起伏施工,减少挖填作业量。运营期定时巡查管线,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针对管线建设所形成的廊道,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设置警示牌。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洒水降尘、风速过大时停止施工作业、对运输车辆进行遮盖、密闭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缩短施工时间;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减缓施工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混合输送工艺,采用先进设备和材料,严格控制油气泄漏,对各站场内的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对集油管线定期巡检。

  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厂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加热炉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工程投入运营后,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持续加强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过程中VOCs排放、泄漏、收集处理等控制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管道试压废水、生活污水。其中管道试压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定期拉运至各井场就近的联合站生活基地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运营期采出水经各井就近的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有关标准后回注油层;井下作业废水由罐车拉运至各区块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同时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完善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措施,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土方全部用于回填管沟及场地平整;施工废料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拉运至周边固废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就近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油泥(砂)、落地原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六)加强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完善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工程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同时,将工程“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考核。

  (八)本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减少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

  (九)工程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井地下管线,确保对各类废弃井采取的固井、封井措施有效可行,防止次生风险和污染。

  (十)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认真梳理现存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努力建设绿色矿山。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沙雅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沙雅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6/591759a3529d445889f090eed752ad2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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