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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能控股集团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大同矿区塔山煤矿扩建工程(2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塔山矿25.0Mt/a生产能力核定及配套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塔山煤矿经办字〔2021〕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左云县和朔州市辖怀仁市。2004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项目规模为1500万吨/年的环评文件。2015年,项目擅自按照2500万吨/年的规模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规划井田面积170.9平方公里,现有项目设计井田面积123.76平方公里(已扣除井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禁采区面积),设计可采储量18.54亿吨、设计生产能力2500万吨/年,服务年限53年。采用平硐-立井混合开拓,综采放顶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设计开采二叠系下统山西组(山4号)和石炭系上统太原组(2、3-1、3-2(3)、5(3-5)、6、8、9号)共8层煤,矿井属于高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14个盘区,首采区为山4、2、5(3-5)、6煤层的一、二、三盘区,面积分别为11.5平方公里、25.1平方公里和13.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7.1年、13.2年和11.8年。其中,一盘区首采工作面长度1813米、平均采高16米、年推进2640米,年产煤炭970万吨;二盘区首采工作面长度1336米、平均采高17.8米、年推进1980米,年产煤炭1200万吨;三盘区首采工作面长度1300米、平均采高2.82米、年推进3300米,年产煤炭310万吨。现有项目工业场地占地面积246.3公顷,已建成主平硐(净宽4.2米,装备2米宽皮带,运输能力2500万吨/年)、副平硐、进风井、回风井(一、二、三、四盘区回风井直径分别为6.5米、6.5米、7.5米、8.5米;回风量依次为310立方米/秒、360立方米/秒、390立方米/秒、330立方米/秒)、选煤厂(洗选规模2500万吨/年,采用重介选煤工艺)等主体工程,原煤仓(4座,总容量4万吨)、全封闭储煤场(8.52万吨)、产品仓(8座,总容量7.8万吨)、矸石仓(2座,总容量0.2万吨)、场内输煤栈桥、外运铁路专用线等储运工程,供热(利用电厂余热)、矿井水处理站(规模1020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生活污水依托塔山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产品煤经现有铁路专用线外运。项目目前总体上满足2500万吨/年生产能力的条件。

  本次改扩建保持设计井田面积、盘区划分、生产能力、开采工艺等不变,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新建矸石充填站(充填能力650万吨/年),新建新增的1000万吨/年选煤厂的除尘设施,新建瓦斯综合利用项目。

  该项目位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明确,将该项目纳入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规划(修编)。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19〕536号文件同意项目生产能力由1500万吨/年核增为2500万吨/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运行〔2020〕369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关于反馈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明确,该项目为山西省高瓦斯矿井优质产能释放试点项目,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山西黄土高原东缘,井田西北部呈黄土梁峁地貌,东南部呈平川地貌。井田位于朔州市矿区生态恢复和大同市沙化敏感生态功能小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林地次之。井田内分布有白洞瓷窑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基本农田、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邻近七峰山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目标,采煤导致的地表沉陷将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现有项目堆存的矸石已造成一定不利生态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孔隙含水层、侏罗系大同-云岗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侏罗系永定庄组泥砂岩互层隔含水层、二叠系石盒子组泥砂岩互层隔含水层、二叠系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本溪组隔水层、寒武-奥陶系岩溶裂隙含水层。区域内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寒武-奥陶系岩溶裂隙含水层,无水井及泉点分布。煤炭开采将破坏石炭系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石盒子组泥砂岩互层隔含水层以及侏罗系永定庄组泥砂岩互层隔含水层。井田内分布有口泉河等地表水体,项目实施可能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设计和开采中落实井田内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相关区域划为禁采区的要求,对已开采区内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结合文物保护要求,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制定长期观测方案,及时优化文物采空区矸石充填方案,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对井田内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邻近七峰山地质遗迹保护区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造成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基本农田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观测和生态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对现有矸石堆存造成的生态问题,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断层、陷落柱等不良地质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严禁疏水降压采煤,做好地下水保护和应急预案,防止突水对奥陶系含水层造成影响。对8号煤部分带压开采相对危险区,在完成专项水文地质勘察并提出奥灰水资源的具体保护方案、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前,暂缓开发。按计划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及时指导优化采煤方案,避免采煤导水裂缝带导通侏罗系永定庄组泥砂岩互层隔含水层,切实保护区域浅层地下水资源。对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对公益林、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口泉河等可能产生的次生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水利用工业场地内现有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确保矿井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生活污水依托塔山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全封闭式储煤场或筒仓贮存,工业场地内输煤采用全封闭栈桥,在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矸石充填系统的矸石运输和转载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粉料采用筒仓储存,矸石破碎、筛分配备封闭式集尘罩和布袋除尘器。对新增的1000万吨/年选煤厂配备袋式除尘器等除尘设施。同步建成瓦斯综合利用项目,严禁高浓度瓦斯排放,加强瓦斯监测。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矸石充填系统建成前,矸石堆至临时排矸场;矸石充填系统建成后,洗选矸石部分用于塔山园区矸石砖厂,其余全部充填井下。加强对现有矸石综合利用。矸石充填系统应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2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大同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2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6/t20220602_98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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