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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19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何朝建等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大力支持来宾市三江口新区打造成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新高地主战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提案中关于在生态环境指标方面加大对三江口新区支持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相关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地方,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2号)第九条明确,“拟建‘两高’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首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调剂解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辖区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进行统筹调剂。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剂解决”。

  (五)2021年,我厅根据各市“减排潜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将国家下达的“十四五”、202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经充分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各市。2022年,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总量控制指标,于4月预下达了各市总量控制指标(待国家正式下达我区总量控制指标后进行调整并正式下达)。

  二、关于在生态环境指标方面加大对三江口新区支持的意见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支持来宾市三江口新区打造成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新高地主战场,来宾市在确保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考核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将积极指导来宾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主要污染物削减来源台账和制定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服务三江口新区建设。

  (二)我厅在指导做好三江口新区规划环评工作后,积极推进入驻新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为项目落地提供重要依据。近期,我厅已受理广西三江口新区高性能纸基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待法定公示完成后,即印发审批文件。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jyta/t11946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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