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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新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新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商请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新标准配套升级有关工作要求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21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79号),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两项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也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适用于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的信息采集传输。

  为准确理解上述标准条文,贯彻落实好标准实施要求,推动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我厅已于2022年5月9日组织召开了标准宣贯视频会,邀请标准起草单位的专家对上述标准进行解读。请你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79号)要求,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的规定,尽快完成生态环境相关监管软件系统的升级改造,并指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完成升级改造,确保上述新标准顺利实施。

  特此函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393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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