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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2年5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2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G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公路工程变更

  项目起点位于巩乃斯种羊场国道218线北侧,接于本工程上一段“G218省道242线岔口至种羊场段公路”终点;项目终点位于尼勒克县木斯乡以北老G218北侧,接于本工程下一段“G218线七十二团至则克台段公路”起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工程主线全长34.1km,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修建,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m,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主线设置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 1处,匝道收费站2处。本工程另设种羊场连接线1条,连接线起点位于种羊场北侧接既有G218线,途径种羊场区域完全利用巩哈路,设置4×25m大桥跨越巩乃斯河,终点位于巩乃斯河南侧顺接既有新源X751线,连接线全长1.7km,其中新建道路长度0.9km(含巩乃斯河大桥),其余0.8公路为老路利用,仅进行了路面修缮;连接线按照三级公路、行驶速度40km/h、路基宽8.5m标准建设。

  全线土方937.85万立方米;路基排水及防护12.793万立方米;路面工程286.365平方米;全线共设置大桥1座、中桥4座,小桥18座,涵洞94道;互通式立体交叉2座、分离式立交1座,通道1处,设服务区1处,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1处;永久占地196.27hm2,临时占地45.17hm2。

  本工程直接环保投资4478.49万元,占总投资9.14亿元的5.23%。

  (一)大气环境

  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施工机械作业、运输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扬尘和尾气等。《报告书》回顾,工程施工场地远离居民区,工程施工时对施工场地进行了硬化,并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施工时,进行了集中堆放,并采取了遮盖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采取了密闭运输和存放,定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避免了运输车辆将泥沙、扬尘带出施工场地。工程施工对沿线4处村庄居民区影响较小。

  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均采用电锅炉取暖,无燃煤锅炉,无固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产生的不利影响很小。

  (二)水环境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已完成施工,设置施工场地1处,位于K193+000,距离巩乃斯河约5公里,未发生向河道倾倒废弃物、临时弃渣的情况。水体中桥梁桩基施工选择在11月至次年4月,避开了雨季,避免了大面积扰动河床而对河流水质产生的影响。施工营地位于K179+000,距离巩乃斯河约1.2公里,设置有集中污水收集设施,收集后送就近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期无遗留水环境问题。

  《报告书》提出,工程运营期种羊场匝道收费站及养护工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4立方米/天,七十二团匝道收费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8立方米/天,新源服务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2立方米/天。种羊场匝道收费站及养护工区和新源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4275-2019)表2的A级标准,七十二团匝道收费站生活污水定期拉运至新源服务区处理。

  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种羊场匝道收费站及养护工区和新源服务区均设有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和中水池,生活污水采用MBR膜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暂存于中水池,用于场地及周边绿化。由于公路主要客流集中在夏季,冬季全线服务区、收费站人员较少,产生生活污水较少,中水池规模为200立方米,满足冬季储存容量要求。七十二团匝道收费站设有玻璃钢整体型集成式生物化粪池(容积约为30立方米),定期清运至新源服务区处理,由于池底已做防渗,污染物不会渗漏进入地下水中。

  (三)生态环境

  《报告书》提出,工程永久征用土地196.27公顷,主要占用草地,造成评价范围内植被生物量损失约为13.3吨,工程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占地手续,并缴纳了占地补偿费用。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已开通运营,通过咨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周边未见大型兽类野生保护动物出没,工程沿线无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本工程设有涵洞94道、桥梁23座,现有桥梁和涵洞的设置基本上可以满足野生动物活动、觅食的通道需要,工程运营对区域野生动物活动产生的阻隔影响较小。

  本工程位于湿地公园内的工程形式为巩乃斯河大桥,工程建设不影响桥梁两侧湿地的过水,没有减少湿地的水量,对湿地的阻隔影响很小。巩乃斯河大桥距离鸟类分布区最近距离为3公里,工程运营对湿地公园鸟类影响较小。

  《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主要为:

  对料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及施工便道进行了拆除、平整、播撒草籽,播撒面积约45.2公顷;对路基、立交、桥涵及辅助设施的方格网植草防护、拱形骨架植草、挂网喷混植草约38.3公顷,目前植被恢复状况良好;在公路临近伊犁那拉提国家湿地公园处设置“保护湿地、人人有责”“严禁抛撒固体废物”等标识标牌,加强湿地段公路路面维护修缮;收费站和服务区内采取种植乔木绿化。

  (四)声环境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已建成,施工期间经过村庄路段,采用围挡施工,夜间24:00~8:00不进行施工作业。对施工期施工车辆运输进行了管理,减少车辆鸣笛,对运输车辆进行限速,采用车况较好的施工车辆等措施减小了车辆运输噪声,尽量避免了夜间运输。采取以上措施后,本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噪声投诉事件。

  工程沿线共4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其中木斯乡牧民安置区采取了声屏障措施,预测结果显示,声环境敏感目标运营中期超标还是运营元气超标,中期超标应要求补充声屏障措施,远期超标应提出加强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补充声屏障措施。中期、远期昼间均达标;夜间乌吐村牧业队超标,超标量为5.5分贝。

  《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本工程在木斯乡牧民安置区沿线共建设声屏障450延米,声屏障高度3米。根据预测结果,吐村牧业队预测超标户数为8户,建议采取安装隔声窗的降噪措施,则可以满足标准要求;在后期规划时,不宜在乌吐牧业村路段距离公路中心180米以内临路第一排的房屋作为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规划建设用地。

  (五)固体废物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方,集中收集,并运至取土坑回填。本工程施工场地未设维修场所,施工机械在市内维修。施工用油定时定量运送至施工场地,没有在场内储存柴油等油料,施工场地内无危险废物产生。

  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底泥,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1.76吨/年。

  《报告书》提出,在收费站、服务区和养护工区设置垃圾桶,采取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化管理,并定期清除垃圾,由运营单位委托新源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底泥定期清掏综合利用。

  (六)环境风险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主要环境风险事故主要来源于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水域路段发生事故时危险品直接泻入水体或者车辆直接掉进水体。

  《报告书》提出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为:工程已在连接线跨越巩乃斯河的桥梁两侧安装了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采用最高防撞等级,防撞护栏高度大于1米;建成了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在桥梁一端设置事故防渗收集沉淀池(事故池容积50立方米),经核算无法接纳一次桥面最大降水产生的降水量,本次提出新增建设事故池一座(30~50立方米),并提出发生强降水和发生事故后须及时清空事故池。

  服务区内设置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区域,收费站、服务区内存放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的要求,于 2020年10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2020年11月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期间于11月6日、7日在伊犁日报刊登公示信息。2020年11月20日开展拟报批公示,公示了报告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公示期间均没有收到反馈。

  2

  国道576第十师184团场沙吉海-福海渔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境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新疆新交科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

  拟建公路为二级公路,项目性质为新建,按照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度为12m。路线全长90.117km,设置桥梁729m/8/座(含利用300m/1座)、涵洞125道,分离式立交1处(在K79+077段与奎北铁路交叉设置分离立交1处,单独委托铁路资质设计院设计,不纳入本次评价),平面交叉9处,设置2处停车区,其中K0+000-K81+100段为新建,K81+100-K90+117段利用原有路面改建。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永久占地及各类临时占地。公路建设将占用土地、造成植被破坏,引发水土流失,需要采取一定的生态补偿和恢复措施。工程对生态格局、生态演替趋势、景观生态环境等有一定影响。在K85+300-K85+600段利用原有库伊尔尕河大桥跨越新疆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不进行工程建设,对新疆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在湿地段增设施工营地、施工便道、预制场、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禁止施工人员对国家湿地公园植被的破坏。合理选择施工场地,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应收集后和场站上的污染物一并处理。在工程沿线沿线设置7座中桥(兼野生动物通道),设置涵洞125道,平均每公里涵洞道数1.39道,拟建公路是不封闭的二级公路,全线路基填方高度小于1.39m,边坡坡度1:1.5,以上桥涵构造物的设置基本能够满足陆栖动物迁徙的需要,公路建成后对两栖类、爬行类以及兽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阻隔影响较小。工程永久占地面积201.4035hm2,临时用地面积约69.04hm2。本工程新建取土场5处兼做弃土场,占地主要为荒地。施工便道约9.5km,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3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规定缴纳草地开垦费恢复费,耕地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占一补一”,补偿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交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严禁越界施工和偏离施工便道活动;在施工后期,做好取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的清理、平整、撒播当地草籽,完善边坡等可绿化的地方。

  2.大气主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堆场扬尘、道路扬尘和沥青烟气等将对周围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拌合站采用全封闭作业,路面铺设采取全封闭沥青摊铺车进行作业;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粉状材料如水泥、石灰等采取罐装或袋装,禁止散装运输;土方、水泥和石灰等物料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降尘措施,遇恶劣天气加盖毡布;场地车辆出入口要建设水冲洗装置,防止车辆带土上路;施工作业时,应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本工程未设置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无集中废气排放源,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很小。

  3.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来自于拌合站、预制场在搅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施工车辆清洗废水和制作预制构件时产生的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为:生产废水在场地内设置沉淀池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营地设置玻璃钢化粪池,生活污水收集到化粪池中,定期清运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或福海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本工程停车区仅设置垃圾箱,无餐饮、厕所等设施,运营期无生活污水排放。主要是路面、桥面径流对沿线水体造成污染,在桩号K85+300-K85+600段依托现有库伊尔尕河大桥桥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和30m3的事故应急池,及时清运处理,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4.声环境主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噪声将对沿线声环境质量产生一定影响。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应加装减振机座,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更好的运转,以便从根本上降低噪声源强。

  运营期提出的主要噪声防治措施为:做好和严格执行好公路两侧土地使用规划,严格控制公路两侧新建各种民用建筑物;地方政府在新批民用建筑时,可根据公路交通噪声预测值,规划土地使用权限。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在通过K84+323-K85+148福海渔场、K87+900-K88+200北洼村和K88+400-K89+800桑孜拜阔克铁列克村3处声敏感点存在影响敏感区域路段设置禁鸣标志。

  本工程沿线布设的3处监测点位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限制要求。

  5.固体废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和施工营地生活垃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种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置:建筑垃圾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工程产生的弃渣全部运至弃土场,不随意外排;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运营期固废主要来自停车区过往车辆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点集中处理。

  6.环境风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运营期存在交通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事故状态下污染水环境和火灾环境风险。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化桥梁两侧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采用较高防撞等级护栏,并在桥梁两端设置警示牌。运营期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废水污染区域环境。建设单位应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强化联动机制,合理规划危险品车辆运输路线,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3

  G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变更

  本工程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境内,路线总体走向由西向东,途经阿热勒托别镇、坎苏镇、那拉提镇,起点位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布拉克村西南,终点位于阿尔山口,与既有G218线相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实际建设里程38.69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6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设中桥178.04米/3座、小桥19米/1座,涵洞42道、通道27道、互通式立交1处、分离式立交9处、平面交叉1处、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匝道收费站1处。

  本工程永久占地面积244.4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77.67公顷(包括基本农田33.98公顷),林地面积11.13公顷,草地面积53.44公顷,河滩地面积0.1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2.0203公顷。工程临时占地面积约103.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4.45公顷(均为一般农田),草地面积88.85公顷。

  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土石方总量1476.53万立方米,其中挖方539.37万立方米,填方937.16万立方米,借方400.49万立方米,利用方536.67万方,废方2.70万立方米,本工程全线共设置取土场11处,占地面积74.04公顷,取土场兼做弃渣场,未设置永久弃渣场。工程新修便道征地26.66公顷。施工生产区8处,其中3处租用,3处位于取土场临时占地内,1处位于服务区永久征地范围内,1处新建,占地面积共计2.60公顷。施工期2016年8月-2019年9月。

  本工程总投资12.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09.3万元,占总投资的2.86%。

  (一)大气环境

  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施工机械作业、运输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扬尘和尾气等。《报告书》回顾,工程施工时对施工场地进行了硬化,并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施工时,进行了集中堆放,并采取了遮盖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采取了密闭运输和存放,定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避免了运输车辆将泥沙、扬尘带出施工场地。

  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均采用电锅炉取暖,无燃煤锅炉。

  (二)水环境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已完成施工,施工生产废水处理后综合利用,项目驻地均租用当地既有办公楼,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租用场所自有污水系统处置。施工期未造成水环境污染,工程施工期无遗留水环境问题。

  工程运营期服务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6.8立方米/天、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8立方米/天(收费站和养护工区合建),服务区和收费站远离城镇规划区,周围无敏感水体,生活污水采用MBR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后用于站区内绿化灌溉。

  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沿线服务区(南区、北区各1套)、收费站和养护工区均设有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和中水池,夏季定期抽取中水池储存中水用于场地绿化。由于公路主要客流集中在夏季,冬季服务区人员较少,产生生活污水较少,服务区(南区、北区各一处)中水池规模200立方米,收费站和养护工区中水池规模150立方米,满足冬季储存容量要求。如有多余无法消纳的污水定期送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生态环境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永久占地244.4205公顷,主要占用耕地和草地,造成评价范围内植被生物量损失约2513.43吨,工程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占地手续,并缴纳了占地补偿费用。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实际施工占用基本农田33.98公顷,占用基本农田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218线阿热勒托别至那拉提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44号)。当地人民政府已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单位已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临时占用耕地已全部复垦复耕。

  《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主要为:

  建设单位给予地方林业部门青苗补偿费,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绿化补偿。本工程已取得自然资源部的用地批复,并缴纳了耕地补偿费。伊犁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垦同等面积耕地,保证区域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同时补划同等面积基本农田。

  施工前剥离的表层耕作土,施工后期一部分用于取土场等临时占地恢复,一部分回填至互通和收费站等绿化区域。取土场播撒草籽恢复植被。收费站和服务区内采取种植乔木绿化。现场调查,采取恢复措施区域植被生长状况良好,达到了绿化效果。

  取土场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对场地进行了平整,对边坡采取削坡处理,取土坑回填了无法利用的弃土,对场地进行了播撒草籽的植被恢复措施,场地内植被现已基本恢复,临时占地恢复已通过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

  本工程新建的1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已将全部设施进行了拆除,对土地进行了平整覆土,对场地进行了播撒草籽的植被恢复措施,场地内植被现已完全恢复,临时占地恢复已通过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

  (四)声环境

  《报告书》提出,本项目已建成,施工期间经过村庄路段,采用围挡施工,夜间24:00~8:00不进行施工作业。对施工期施工车辆运输进行了管理,减少车辆鸣笛,对运输车辆进行限速,采用车况较好的施工车辆等措施减小了车辆运输噪声,尽量避免了夜间运输。采取以上措施后,本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噪声投诉事件。

  工程沿线的2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均采取了声屏障措施,预测结果显示2处村庄中期和远期声环境均可以达标。

  《报告书》提出的声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本工程沿线共建设声屏障1092延米,声屏障高度3米。结合声环境预测结果,鉴于目前车流量较小,运营单位应采取运营期跟踪监测,一旦超标,由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根据预测结果,在后期规划时,在起点~那拉提互通段,不宜将距离公路中心140米以内临路第一排的房屋作为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规划建设用地;在那拉提互通~终点段,不宜将距离公路中心130米以内临路第一排的房屋作为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规划建设用地。

  (五)固体废物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施工营地生活垃圾等。本工程2个施工标段均租用民房作为项目施工营地,未设置自建营地。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送至新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方,集中收集,并运至取土坑回填。本工程施工场地未设维修场所,施工机械在市内维修。施工用油定时定量运送至施工场地,没有在场内储存柴油等油料,施工场地内无危险废物产生。

  《报告书》提出,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底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5.55吨/年,每处污水处理设施的底泥产生量约100千克/年,在收费站、服务区和养护工区设置垃圾桶,采取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化管理,由运营单位委托新源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底泥定期清掏综合利用或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六)环境风险

  《报告书》提出,本工程环境风险事故主要来源于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涉水路段发生事故时危险品直接泻入水体或者车辆直接掉入水体。

  《报告书》提出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为:对工程跨越的坎苏河支流(2条)、阔克乌泽克渠、乌拉斯台河等河流的桥梁,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采用最高防撞等级,防撞护栏高度大于1米;4座桥梁均安装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在桥梁两端各设置防渗事故池1座,每座小桥事故池容积20立方米,中桥事故池容积50立方米,严禁桥面径流直排,发生强降水和发生事故后须及时清空应急池。

  服务区内设置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区域,收费站、服务区内存放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物资。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的要求,于 2020年10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2020年11月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期间于11月6日、7日在伊犁日报刊登公示信息。2020年11月20日开展拟报批公示,公示了报告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公示期间均没有收到反馈。

  4

  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卡拉墩铁矿开采改扩建项目

  矿区位于阿克陶县西128km处

  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卡拉墩铁矿开采改扩建项目位于阿克陶县西128km处,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74°31′12″;北纬39°10′46″,行政区划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木吉乡管辖。矿山采矿许可证号:C6500002010122110105938,矿区面积:2.14km2,开采深度:4643m~3873m,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项目总投资30992万元。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主体工程(3个露天采场、9个地下开拓系统)、储运工程(2座废石堆场、运输道路、1座表土堆场)及辅助工程等;

  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其中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5.57万t/a,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14.43万t/a,矿山总的生产规模合计为50万t/a,矿山服务年限为9.88a(9年11个月)。

  一、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1、露天开采粉尘

  露天开采主要采用穿爆干/湿式防尘技术,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干式防尘:采用干式捕尘系统,对钻头位置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降尘;

  (2)湿式防尘:采用水封炮眼、起爆前在爆破区域内洒水进行抑尘,采装时向矿爆堆喷雾注水增湿措施抑尘。洒水方式及频率:采用高压水泵、可拆卸管、雾化喷头对产尘区域进行洒水,建议洒水频次为4次/d;

  (3)爆破技术: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次数和炸药使用量。

  2、地下开采粉尘

  地下开采粉尘控制措施如下:

  (1)加强井下通风

  平硐开拓矿体通风系统:设计采用对角抽出式通风系统。新鲜风流由下部平硐口进入中段平巷后,通过切割上山或采准天井进入采场工作面,清洗工作面后,污风从另一侧切割上山或采准天井排至上部回风中段平巷,然后经采准天井或回风平巷排出地表。

  Fe3-②矿体西南端通风系统:设计采用对角抽出式通风系统。新鲜风流由提升斜井进入中段平巷后,通过切割上山进入采场工作面,清洗工作面后,污风从另一侧切割上山排至上部回风中段平巷,然后经风平巷排出地表。

  (2)凿岩、穿孔作业:采用凿岩湿式防尘技术,通过喷雾洒水捕获粉尘;

  (3)采装作业:地下装矿时喷雾洒水、在遛井口及放矿口安装喷雾器;

  (4)爆破作业:采用水封炮眼、起爆前在爆破区域内洒水进行抑尘;严格实行班末定时爆破制度,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次数和炸药使用量;爆破后及凿岩前对工作面坑道表面进行清洗;爆破作业后一般要通风3-4h,再进行放矿等作业;

  (5)洒水方式及频率:地表建设集中供水系统,将防尘胶管/铁管接至需要洒水区域,利用喷雾装置洒水降尘,建议洒水频次为4次/d。

  3、堆场扬尘

  根据《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406-2017),针对矿石堆场、废石堆场区域建议采取喷雾洒水或喷洒表面覆盖剂等措施降尘,同时废石堆场实施多台阶分层压实、坡面防护等措施,可进一步减小堆场扬尘。

  4、装卸及运输扬尘治理

  根据《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针对装卸、运输等产生的无组织扬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装卸扬尘:降低物料装卸高度并设挡板、减少物料转运环节、严禁在大风及暴雨天气进行物料采装、运输作业等措施抑尘;

  (2)运输扬尘:采用道路洒水降尘、铺设道路碎石、控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及装载量、缩短物料运输距离、车厢篷布遮盖等措施抑尘。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矿井涌水最大涌水量为4108m3/d,采取人工阻隔及止水措施后,最大涌水量为205.4m3/d,矿井涌水集中收集后经矿井水处理站絮凝、沉淀处理后供生产、洒水降尘综合以及生态恢复。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m3/h,容积为300m3)处理达标后用于生态恢复。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目前通用的、易操作、效果较好的措施,经济合理可行。矿区边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设置2座废石堆场,本项目服务年限内(9.88年)废石产生量为6441930m3,废石部分用于露天采坑、地下开采平硐回填,剩余部分分层压实堆置在废石堆场,闭矿期覆盖表土进行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优先用于设备防腐,多余部分在原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至矿区自建水泥防渗垃圾池,定期拉运至木吉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生态保护措施及生态恢复建设

  (1)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建议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编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保方案执行,使运营期的水土流失量减至最低。

加强宣传教育,严禁工作人员碾踩植被和土壤,尽量避免因人为活动对植被和土壤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对生产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提高生产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运输工具应在规划的道路上行驶,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严禁破坏矿区内与工程本身无关的植被,将植被损失降至最低。

  (4)该项目产生的生态影响的防护和恢复应按照“避让→减缓→补偿”的顺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开发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实现“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目标。

  (5)针对矿区较脆弱的生态环境,在矿区建设及开采阶段,建设单位应本着“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原则对矿山进行开采。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三次网络公示,先后在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三次公示向公众告知本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期间,在克孜勒苏日报进行了2次公示,并在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局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项目的建设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公示期间均没有收到反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jyxpjnsp/202205/3baf994cae3c4b4bbe5414d904cd04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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