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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发〔2020〕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管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目录》实施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中,核与辐射类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采选、钢铁加工、化工、农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一、水利

  新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

  二、能源

  电站: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火力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单站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油气: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新区块开发项目。

  煤炭: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稀土,金矿、砷矿,有色金属矿(年采、选30万吨及以上);堆存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

  冶炼:有色金属(含再生),合金制造(有原矿冶炼工艺的);稀土冶炼分离;钢铁(含球团、烧结),铁合金;工业硅;锰、铬冶炼项目。

  石化:原油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新建乙烯项目,改扩建新增产能超过20万吨的乙烯项目;新建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化工:煤制油及天然气,电石法聚氯乙烯,焦化、电石、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建材: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四、机械电子

  船舶、航空航天器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五、轻工

  除废纸造纸外的制浆(制浆造纸)。

  六、交通运输

  道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的铁路联络线和铁路专用线除外),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铁路(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大型铁路枢纽;新建30千米(不含)以上的高速公路。

  机场:新建运输机场,新建一类通用机场。

  航运:1000吨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新建和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七、社会事业

  生活垃圾焚烧(采用热解处理工艺的除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采用蒸煮、微波工艺处理医疗废物的除外)及综合利用项目。

  高尔夫球场;特大型主题公园。

  八、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与本目录采选、冶炼项目一致。

  九、其他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

  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简介

  一、编制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2015年12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自2016年1月10日实施以来,已4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原环境保护部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两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调整。此外,与分级审批目录相关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层级的相应内容亦发生变化。

  为适应新时代、新变化、新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8号),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承接能力,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5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

  二、目录简介

  目录(2020年本)衔接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接了生态环境部新下放的新建运输机场、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兼顾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或州市级审批的情形,综合考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州市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垂改相关要求,对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的行业类别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以及国家已将环评类别由报告书调整为报告表的项目,予以下放;同时明确了必须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且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的项目类型。以2018~2019两年省级审批项目数为基数进行测算,调整下放类别涉及的省级审批项目数占比约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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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管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目录》实施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中,核与辐射类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采选、钢铁加工、化工、农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一、水利

  新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

  二、能源

  电站: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火力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单站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油气: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新区块开发项目。

  煤炭: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稀土,金矿、砷矿,有色金属矿(年采、选30万吨及以上);堆存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

  冶炼:有色金属(含再生),合金制造(有原矿冶炼工艺的);稀土冶炼分离;钢铁(含球团、烧结),铁合金;工业硅;锰、铬冶炼项目。

  石化:原油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新建乙烯项目,改扩建新增产能超过20万吨的乙烯项目;新建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化工:煤制油及天然气,电石法聚氯乙烯,焦化、电石、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建材: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四、机械电子

  船舶、航空航天器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五、轻工

  除废纸造纸外的制浆(制浆造纸)。

  六、交通运输

  道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的铁路联络线和铁路专用线除外),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铁路(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大型铁路枢纽;新建30千米(不含)以上的高速公路。

  机场:新建运输机场,新建一类通用机场。

  航运:1000吨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新建和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七、社会事业

  生活垃圾焚烧(采用热解处理工艺的除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采用蒸煮、微波工艺处理医疗废物的除外)及综合利用项目。

  高尔夫球场;特大型主题公园。

  八、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与本目录采选、冶炼项目一致。

  九、其他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

  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简介

  一、编制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2015年12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自2016年1月10日实施以来,已4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原环境保护部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两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调整。此外,与分级审批目录相关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层级的相应内容亦发生变化。

  为适应新时代、新变化、新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8号),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承接能力,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5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

  二、目录简介

  目录(2020年本)衔接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接了生态环境部新下放的新建运输机场、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兼顾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或州市级审批的情形,综合考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州市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垂改相关要求,对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的行业类别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以及国家已将环评类别由报告书调整为报告表的项目,予以下放;同时明确了必须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且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的项目类型。以2018~2019两年省级审批项目数为基数进行测算,调整下放类别涉及的省级审批项目数占比约40%左右。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zwxx/zfwj/yhf/202005/t20200511_205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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