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2018年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中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其中: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生产规模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中生产规模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 ”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云环通〔2018〕64号《关于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应根据云环通〔2017〕218号《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请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5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2018年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中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其中: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生产规模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中生产规模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 ”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云环通〔2018〕64号《关于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应根据云环通〔2017〕218号《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请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pwxkzgl/201807/t20180725_18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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