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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陶瓷砖瓦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陶瓷砖瓦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2018年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陶瓷制品制造307”中的“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领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云环通〔2018〕64号《关于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州(市)环保部门应根据《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环通〔2017〕218号)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在本公告规定时限内取得的,将按无证排污严肃查处。

  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在领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原持有的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还原发证机关销毁。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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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陶瓷砖瓦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2018年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陶瓷制品制造307”中的“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领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云环通〔2018〕64号《关于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州(市)环保部门应根据《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环通〔2017〕218号)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在本公告规定时限内取得的,将按无证排污严肃查处。

  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砖瓦工业企业在领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原持有的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还原发证机关销毁。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pwxkzgl/201809/t20180926_184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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