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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2〕1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审批处谭龙 0871-6410333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效果,更好地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召集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报告书接收

 

  第三条 依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的报告书,接收报告书时应核对规划编制机关提交的如下材料:

  (一)规划编制机关申请函1份。

  (二)规划文本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

  (三)报告书及附图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召集审查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同时将报告书抄送会同审查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规划编制机关提交的材料,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交材料齐全的,办理接收登记。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内部审核和征求意见

 

  第五条 接收报告书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对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核,技术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规划经报请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5—10个工作日。

  审核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衔接落实情况。

  (五)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第六条 报告书接收后,可同步征求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重点了解对该规划区域、流域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核完成后,结合内部审核意见、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报告书编制存在不符合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可信等问题,及时将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组织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完成报告书修改并重新提交。

 

第四章 召集审查

 

  第八条 接收具备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按规定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审查时间确定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审查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商规划编制机关安排好审查会。

  第十条 报告书审查时,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形成的审查小组书面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审查小组成员应填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附后)”,专家还应填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附后)”。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可在召集审查前组织开展现场踏勘、重点问题调研和专家研讨等。

  第十二条 审查小组提出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规划编制机关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重新报送审查。

 

第五章 印发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会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组织完成报告书修改完善,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如下材料:

  (一)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审查稿)、附图2份及电子版1份。

  (二)报告书修改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三)审查小组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上述材料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报告书修改完善情况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意见应及时发送规划编制机关、报告书编制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试行) 

 

 

 

 

规划名称:                        

环评单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一、报告书编制的总体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内容。) 

 

二、报告书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相关内容 

 

 

   

三、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规划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的合理性,规划实施的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等内容) 

 

四、规划优化调整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主要针对规划拟定的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内容,对报告书已提出的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予以肯定,指出不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并补充提出相关意见) 

 

 

 

 

审议人签名: 

日  期: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

报告书名称 

 

编 制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价 指 标 

评   分 

分值 

得分 

1、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15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15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20 

 

4、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0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20 

 

7、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 

 

总   分 

100 

 

总体评价 

 

备注:总体评价分4档。85(含)以上为“优”,84至75(含)为“良”, 74至60(含)为“一般”,59(含)以下为“差”。 

  请评审专家对报告书质量客观、公正地分项评分,并给出总分和总体评价。评分情况应与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及发言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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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审批处谭龙 0871-6410333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效果,更好地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召集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报告书接收

 

  第三条 依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的报告书,接收报告书时应核对规划编制机关提交的如下材料:

  (一)规划编制机关申请函1份。

  (二)规划文本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

  (三)报告书及附图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召集审查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同时将报告书抄送会同审查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规划编制机关提交的材料,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交材料齐全的,办理接收登记。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内部审核和征求意见

 

  第五条 接收报告书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对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核,技术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规划经报请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5—10个工作日。

  审核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衔接落实情况。

  (五)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第六条 报告书接收后,可同步征求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重点了解对该规划区域、流域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核完成后,结合内部审核意见、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报告书编制存在不符合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可信等问题,及时将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组织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完成报告书修改并重新提交。

 

第四章 召集审查

 

  第八条 接收具备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按规定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审查时间确定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审查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商规划编制机关安排好审查会。

  第十条 报告书审查时,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形成的审查小组书面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审查小组成员应填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附后)”,专家还应填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附后)”。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可在召集审查前组织开展现场踏勘、重点问题调研和专家研讨等。

  第十二条 审查小组提出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规划编制机关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重新报送审查。

 

第五章 印发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会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组织完成报告书修改完善,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如下材料:

  (一)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审查稿)、附图2份及电子版1份。

  (二)报告书修改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三)审查小组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上述材料后,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报告书修改完善情况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意见应及时发送规划编制机关、报告书编制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试行) 

 

 

 

 

规划名称:                        

环评单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一、报告书编制的总体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内容。) 

 

二、报告书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相关内容 

 

 

   

三、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规划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的合理性,规划实施的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等内容) 

 

四、规划优化调整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主要针对规划拟定的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内容,对报告书已提出的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予以肯定,指出不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并补充提出相关意见) 

 

 

 

 

审议人签名: 

日  期: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

报告书名称 

 

编 制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价 指 标 

评   分 

分值 

得分 

1、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15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15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20 

 

4、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0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20 

 

7、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 

 

总   分 

100 

 

总体评价 

 

备注:总体评价分4档。85(含)以上为“优”,84至75(含)为“良”, 74至60(含)为“一般”,59(含)以下为“差”。 

  请评审专家对报告书质量客观、公正地分项评分,并给出总分和总体评价。评分情况应与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及发言内容保持一致。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201/t20220120_22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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