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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年开采加工30万吨钛原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环函〔2022〕31号

云南西金矿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年开采加工30万吨钛原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及附件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拟在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和和平镇小厂村民委员会羊棬村,分别对象山钛矿(缩减矿区范围和变更开采设计等)技改、羊棬钛矿厂选厂(4、6和7分厂)技改和羊棬尾矿库扩容建设,形成年开采加工20.00万m3(容重,折合30万吨,主要为露天开采)钛原矿,并选厂配套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尾矿库坝高17.78m、有效库容105.02万m3(四等库)。项目总投资4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7.3万元,占总投资的11.37%。产品方案:主产钛铁精矿15000t,品位为44.6%;副产磁铁精矿7500t,品位为35.8%。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你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及报送申请材料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未能准确说明该项目与禄丰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申请材料虽提供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出具的“项目位于东河水库的准保护区范围”情况说明,但依据的《禄丰县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禄丰县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划》目前均未获批。 

  2.申请材料提供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调整为绵羊龙水库的情况说明》,但未分析绵羊龙水库替代东河水库是否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以及替代时序等;提供的《禄丰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21年8月23日 第23期)亦未明确东河水库具体的调出时间、替代时序等,其可行可靠性论证不足。 

  3.申请材料自述尾矿库距离东河约31m,但根据现场踏勘,实际距离约10m;申请材料称现有尾矿库场地没有滑坡、断层、渗漏、溶洞等不良地质作用,但根据水文地质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库区位置存在性质不明断层。申请材料自述,尾矿库渗漏水量为90.72万m3/a(2485.48m3/d),申请材料缺少尾矿库渗漏水对东河水库以及渗滤水下渗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分析。 

  (二)拟建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4.申请材料自述本项目位于东河水库准保护区,但水量平衡不能支撑项目废水不外排结论(雨季亦难确保淋滤水等不外排),项目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规定的相符性存疑。 

  5.申请材料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不足。 

  (三)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6.按照《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项目所在流域2020年和2030年规划水质目标均为Ⅱ类,申请材料现状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周边东河及东河水库均不能满足Ⅱ类水质要求,主要超标因子为COD、TP、NH3-N。根据《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调整为绵羊龙水库的情况说明》,2018年5月至2020年近3年水质监测过程中,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出现总磷、总氮超标数据,水质出现过Ⅳ类甚至劣Ⅴ类,但申请材料仅分析“本项目现状生活污水排放也对地表水质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提出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相关方案、措施等。 

  (四)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7.申请材料在现有尾矿库基础上进行防渗的方案不可行。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未进行防渗,同时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I类场技术要求,尾矿库依托的环境可行性及可靠性存疑。申请材料提出的防渗措施“在现有尾矿库基础上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不具可操作性。须进一步完善分区防渗要求及分区防渗图,落实尾矿库防渗措施。 

  8.申请材料明确矿山生活区设置生活污水收集沉淀池,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晴天用于绿化,雨天蓄存。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要求。 

  9.申请材料参照《清洁生产标准 铁矿采选业》(HJ/T294—2006)分析,项目回采率、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破碎筛分、脱水过滤等方面均不能达到三级标准,且未给出提高清洁生产的相关措施。 

  (五)未针对项目原有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10.申请材料仅提出对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部分采空区进行生态恢复,但缺少具体明确的生态恢复方案;矿区范围外周边采空区以及3号采空区不实施生态恢复,缺少从清洁生产、绿色矿山建设等角度,分析尾矿回填采空区以及采空区生态恢复等内容。 

  三、审查意见 

  鉴于上述问题以及专家组、技术评估单位不能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你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暂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此次报批的《年开采加工30万吨钛原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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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函〔2022〕31号

云南西金矿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年开采加工30万吨钛原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及附件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拟在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和和平镇小厂村民委员会羊棬村,分别对象山钛矿(缩减矿区范围和变更开采设计等)技改、羊棬钛矿厂选厂(4、6和7分厂)技改和羊棬尾矿库扩容建设,形成年开采加工20.00万m3(容重,折合30万吨,主要为露天开采)钛原矿,并选厂配套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尾矿库坝高17.78m、有效库容105.02万m3(四等库)。项目总投资4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7.3万元,占总投资的11.37%。产品方案:主产钛铁精矿15000t,品位为44.6%;副产磁铁精矿7500t,品位为35.8%。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你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及报送申请材料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未能准确说明该项目与禄丰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申请材料虽提供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出具的“项目位于东河水库的准保护区范围”情况说明,但依据的《禄丰县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禄丰县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划》目前均未获批。 

  2.申请材料提供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调整为绵羊龙水库的情况说明》,但未分析绵羊龙水库替代东河水库是否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以及替代时序等;提供的《禄丰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21年8月23日 第23期)亦未明确东河水库具体的调出时间、替代时序等,其可行可靠性论证不足。 

  3.申请材料自述尾矿库距离东河约31m,但根据现场踏勘,实际距离约10m;申请材料称现有尾矿库场地没有滑坡、断层、渗漏、溶洞等不良地质作用,但根据水文地质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库区位置存在性质不明断层。申请材料自述,尾矿库渗漏水量为90.72万m3/a(2485.48m3/d),申请材料缺少尾矿库渗漏水对东河水库以及渗滤水下渗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分析。 

  (二)拟建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4.申请材料自述本项目位于东河水库准保护区,但水量平衡不能支撑项目废水不外排结论(雨季亦难确保淋滤水等不外排),项目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规定的相符性存疑。 

  5.申请材料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不足。 

  (三)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6.按照《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项目所在流域2020年和2030年规划水质目标均为Ⅱ类,申请材料现状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周边东河及东河水库均不能满足Ⅱ类水质要求,主要超标因子为COD、TP、NH3-N。根据《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东河水库调整为绵羊龙水库的情况说明》,2018年5月至2020年近3年水质监测过程中,东河水库备用水源地出现总磷、总氮超标数据,水质出现过Ⅳ类甚至劣Ⅴ类,但申请材料仅分析“本项目现状生活污水排放也对地表水质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提出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相关方案、措施等。 

  (四)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7.申请材料在现有尾矿库基础上进行防渗的方案不可行。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未进行防渗,同时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I类场技术要求,尾矿库依托的环境可行性及可靠性存疑。申请材料提出的防渗措施“在现有尾矿库基础上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不具可操作性。须进一步完善分区防渗要求及分区防渗图,落实尾矿库防渗措施。 

  8.申请材料明确矿山生活区设置生活污水收集沉淀池,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晴天用于绿化,雨天蓄存。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要求。 

  9.申请材料参照《清洁生产标准 铁矿采选业》(HJ/T294—2006)分析,项目回采率、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破碎筛分、脱水过滤等方面均不能达到三级标准,且未给出提高清洁生产的相关措施。 

  (五)未针对项目原有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10.申请材料仅提出对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部分采空区进行生态恢复,但缺少具体明确的生态恢复方案;矿区范围外周边采空区以及3号采空区不实施生态恢复,缺少从清洁生产、绿色矿山建设等角度,分析尾矿回填采空区以及采空区生态恢复等内容。 

  三、审查意见 

  鉴于上述问题以及专家组、技术评估单位不能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你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暂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此次报批的《年开采加工30万吨钛原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jsxmhjyxpj/pzxmgs/202201/t20220120_228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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