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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怒江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应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环函〔2022〕32号

怒江州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怒江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应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认真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报告书》,你公司拟在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小沙坝村,拟新征占地11.55亩,新建1条日处理8t/d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生产线及一条5t/d高温蒸煮消毒应急处理线,配套新建综合办公楼、收集转运设施、冷库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收集、处置类别为医疗废物的5小类,感染性废物(841-001-01)、损伤性废物(841-002-01)、病理性废物(841-003-01)、化学性废物(841-004-01)、药物性废物(841-005-01)。项目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2.0万元,占总投资的23.24%。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报告书》未通过专家组评审,未通过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1.项目选址在地表水Ⅱ类水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5.1.2处置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的要求不符,未结合最新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选址要求进行分析,充分说明选址合理性。

  2.建设项目内容与《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怒发改投资〔2020〕372号)中列出的项目内容不一致。

  3.目前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仅在2吨左右,采用8吨的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其工艺适应性需进一步论证,稳定运行和稳定达标的可行性需进一步深入分析,采用的处理处置技术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8)中要求不符。

  (二)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1.对于焚烧处置工艺烟气净化系统配置分析不足(焚烧工艺烟气净化是核心内容,需要做深入细致分析,需要进一步论证净化工艺的可行性,确保长期稳定达标运行);需进一步说明焚烧设施的稳定运行状况,非稳定运行阶段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2.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论证不充分,贮存冷库的建设规模未进行论证;飞灰和炉渣的贮存设施规模、建设具体要求未详细论证;危险废物贮存间规模和能力未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未论证建设贮存设施。

  3.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论述不充分,残液的消毒措施不明确,非正常排放废水处置方式需校核。

  4.地下水环境现状不清楚,预测结果可行的结论还需进一步校核。

  (三)《报告书》内容存在缺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

  1.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76—2021)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分析不足;

  2.专家组结论认为《报告书》存在采用的焚烧工艺、规模适应性、达标排放等需进一步论证,不能通过评审。

  (四)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专家现场踏勘发现,项目正在建设,其中办公楼主体已建成,涉嫌“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三、审查意见

  《报告书》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报批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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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函〔2022〕32号

怒江州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怒江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应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认真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报告书》,你公司拟在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小沙坝村,拟新征占地11.55亩,新建1条日处理8t/d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生产线及一条5t/d高温蒸煮消毒应急处理线,配套新建综合办公楼、收集转运设施、冷库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收集、处置类别为医疗废物的5小类,感染性废物(841-001-01)、损伤性废物(841-002-01)、病理性废物(841-003-01)、化学性废物(841-004-01)、药物性废物(841-005-01)。项目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2.0万元,占总投资的23.24%。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报告书》未通过专家组评审,未通过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1.项目选址在地表水Ⅱ类水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5.1.2处置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的要求不符,未结合最新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选址要求进行分析,充分说明选址合理性。

  2.建设项目内容与《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怒发改投资〔2020〕372号)中列出的项目内容不一致。

  3.目前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仅在2吨左右,采用8吨的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其工艺适应性需进一步论证,稳定运行和稳定达标的可行性需进一步深入分析,采用的处理处置技术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8)中要求不符。

  (二)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1.对于焚烧处置工艺烟气净化系统配置分析不足(焚烧工艺烟气净化是核心内容,需要做深入细致分析,需要进一步论证净化工艺的可行性,确保长期稳定达标运行);需进一步说明焚烧设施的稳定运行状况,非稳定运行阶段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2.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论证不充分,贮存冷库的建设规模未进行论证;飞灰和炉渣的贮存设施规模、建设具体要求未详细论证;危险废物贮存间规模和能力未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未论证建设贮存设施。

  3.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论述不充分,残液的消毒措施不明确,非正常排放废水处置方式需校核。

  4.地下水环境现状不清楚,预测结果可行的结论还需进一步校核。

  (三)《报告书》内容存在缺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

  1.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76—2021)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分析不足;

  2.专家组结论认为《报告书》存在采用的焚烧工艺、规模适应性、达标排放等需进一步论证,不能通过评审。

  (四)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专家现场踏勘发现,项目正在建设,其中办公楼主体已建成,涉嫌“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三、审查意见

  《报告书》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报批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jsxmhjyxpj/pzxmgs/202201/t20220120_228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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