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21〕4-6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你公司将合成气合成、甲烷氧化和液化石油气氧化生产甲醇过程中产生的107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开封市永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请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水富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6日
-->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你公司将合成气合成、甲烷氧化和液化石油气氧化生产甲醇过程中产生的107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开封市永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请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水富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201/t20220104_228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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