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发〔2020〕2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办理云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规范我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书面备案材料送至移出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预审备案,移出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须出具是否同意移出的明确意见。产生单位将预审通过后的书面备案材料(一式叁份,其中州、市级生态环境局、产生单位各留存壹份)提交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同时复印相关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三、备案材料清单
(一)云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原件);
(二)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产生单位公章);
(三)产生单位与接受利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四)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原件,盖产生单位公章);
(五)固体废物产生过程及转移利用情况说明。
附件:1.云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云南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4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规范我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书面备案材料送至移出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预审备案,移出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须出具是否同意移出的明确意见。产生单位将预审通过后的书面备案材料(一式叁份,其中州、市级生态环境局、产生单位各留存壹份)提交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同时复印相关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三、备案材料清单
(一)云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原件);
(二)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产生单位公章);
(三)产生单位与接受利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四)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原件,盖产生单位公章);
(五)固体废物产生过程及转移利用情况说明。
附件:1.云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云南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gtfwyhx/202012/t20201229_210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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