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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19〕84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进一步梳理核实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地块名录。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要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象范围

  (一)关闭搬迁企业

  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关闭搬迁企业用地,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二)在产企业

  1.重点关注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2.重点单位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其余在产企业无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一是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二是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三是拟终止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前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三)其他

  其余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包括:

  1.“清废行动2018”、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块;

  2.日常掌握情况(包括12369、信访、媒体曝光),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块;

  3.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地块。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州、市对照上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纳入对象范围,认真梳理辖区内企业地块信息,增补遗漏疑似污染地块,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增补地块录入系统。

  (二)请各州、市对目前系统中不符合纳入原则的地块进行清理,例如:农田、未发现污染的在产企业、正常使用的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工业园区等。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其支撑材料报送我厅。

  (三)进一步核实目前系统中的地块类型,明确为“在产企业”或“关闭搬迁企业”,于2019年6月10日前完成核实。

  三、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赵 娟 13888614321

  陈 颖 18787443382

  传 真:0871-63519068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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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进一步梳理核实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地块名录。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要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象范围

  (一)关闭搬迁企业

  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关闭搬迁企业用地,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二)在产企业

  1.重点关注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2.重点单位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其余在产企业无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一是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二是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三是拟终止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前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三)其他

  其余需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包括:

  1.“清废行动2018”、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块;

  2.日常掌握情况(包括12369、信访、媒体曝光),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块;

  3.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地块。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州、市对照上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纳入对象范围,认真梳理辖区内企业地块信息,增补遗漏疑似污染地块,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增补地块录入系统。

  (二)请各州、市对目前系统中不符合纳入原则的地块进行清理,例如:农田、未发现污染的在产企业、正常使用的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工业园区等。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其支撑材料报送我厅。

  (三)进一步核实目前系统中的地块类型,明确为“在产企业”或“关闭搬迁企业”,于2019年6月10日前完成核实。

  三、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赵 娟 13888614321

  陈 颖 18787443382

  传 真:0871-63519068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trgl/trhjgl/201912/t20191223_196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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