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19〕150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18号)和《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有关工作要求的函》(环办便函〔2019〕28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总体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为高效规范推进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创造条件。各州(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是企业用地调查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做到应查尽查,在企业用地调查整体工作结束前发现遗漏的调查对象,都应尽快增补。基础信息调查所填报信息,尤其是拟确定为高风险的在产企业信息,应与企业核实确认。各州(市)需尽快完成风险筛查报告并将筛查结果上传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全省阶段性成果集成工作应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初步采样调查统筹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初步采样调查,各州(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针对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专业队伍匮乏等情况,各州(市)应选择在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的机构,优先考虑承担过辖区地块信息的采集工作、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以及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较强的单位,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初步采样单位的确认,明确对初步采样调查结果负总体责任的单位。
全省企业用地初步采样以楚雄州为试点,于12月底前先行打通工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各环节紧密衔接的组织实施模式,制定云南省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并全面启动全省初步采样调查,分批平稳实施,避免大批量返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需对采样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进场难、地下情况未知、现场点位调整、重新采样、样品流转超时等问题做好充分预判,明确各任务承担单位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及协调,确保采样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三、合理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
在各州(市)完成初步风险筛查纠偏、确认采样地块的基础上,省级技术组应结合国家要求,综合考虑初步采样调查和土壤环境管理需求,调整地块关注度划分标准,科学确定中低关注度样品地块。除有特殊管理需求的地块外,对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地块污染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的分值加和排序确定;对在产企业地块,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污染地块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分值加和排序确定。同时,兼顾主要行业小类全覆盖、主要区域特征行业基本覆盖的原则,尽可能多的涵盖行业小类选取有代表性的中低关注度地块。
全省纠偏后最终确定的高关注度地块不低于调查企业地块总数的10%,其中高关注度在产企业地块不低于调查在产企业地块总数的5%。
四、严格初步采样调查质量管理
省级质控实验室应在试点基础上形成《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布点、采样及分析测试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布点、采样及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采样单位、州(市)技术组、省级技术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布点采样方案审核;严格规范采样过程,依靠全程信息化手段落实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级质控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压实采样单位内部质控责任,在完成自审、内审和省级质控实验室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撤场;同步启动外部质控,外审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需覆盖每个采样单位的前3个地块;提前或同步对采样人员开展跟班学习或现场培训。强化问题解决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采样返工概率。
承担样品分析测试的实验室需完成分析测试方法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通过省级、国家级检测能力验证,接受省级、国家级专家技术能力复核;强化实验室内、外控措施,确保分析测试数据真实有效。省级质控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部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并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上报系统及时检查样品保存时间是否超过期限要求。
高度重视初步采样调查专业队伍的筛选工作。负责布点采样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场地调查经验、专业钻探采集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负责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测试项目要求的人员、资质、设备及能力;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工作的人员数量要与任务量相匹配,避免产生进度滞后、质量失控、样品实效等问题;加强对专业队伍的宣贯与现场实操培训,切实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省级、州(市)级质控专家成员。
五、重视施工安全防范事故隐患
在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采样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企业安全生产及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
采样单位进场前需制定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入场安全培训,与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在进场后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出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应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踏勘及现场物探等方式摸清地下罐槽、雨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通讯管线等地下设施路线的位置、走向和埋深等信息,防治钻探过程中发生意外;在钻探采样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线,采取必要的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加强企业用地调查与日常管理衔接
加强企业用地调查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指导企业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及时发现土壤污染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散和扩大,降低后续修复成本。对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高关注度地块,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土壤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结合在产企业高关注度地块,依法依规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应纳入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企业自行监测及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结果可上报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经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可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供企业用地调查使用。满足企业用地调查质控要求的初步采样调查结果和经州(市)质控部门评估满足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质控要求的结果,可相互替代使用。
附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6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18号)和《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有关工作要求的函》(环办便函〔2019〕28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总体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为高效规范推进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创造条件。各州(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是企业用地调查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做到应查尽查,在企业用地调查整体工作结束前发现遗漏的调查对象,都应尽快增补。基础信息调查所填报信息,尤其是拟确定为高风险的在产企业信息,应与企业核实确认。各州(市)需尽快完成风险筛查报告并将筛查结果上传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全省阶段性成果集成工作应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初步采样调查统筹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初步采样调查,各州(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针对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专业队伍匮乏等情况,各州(市)应选择在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的机构,优先考虑承担过辖区地块信息的采集工作、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以及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较强的单位,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初步采样单位的确认,明确对初步采样调查结果负总体责任的单位。
全省企业用地初步采样以楚雄州为试点,于12月底前先行打通工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各环节紧密衔接的组织实施模式,制定云南省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并全面启动全省初步采样调查,分批平稳实施,避免大批量返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需对采样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进场难、地下情况未知、现场点位调整、重新采样、样品流转超时等问题做好充分预判,明确各任务承担单位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及协调,确保采样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三、合理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
在各州(市)完成初步风险筛查纠偏、确认采样地块的基础上,省级技术组应结合国家要求,综合考虑初步采样调查和土壤环境管理需求,调整地块关注度划分标准,科学确定中低关注度样品地块。除有特殊管理需求的地块外,对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地块污染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的分值加和排序确定;对在产企业地块,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污染地块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分值加和排序确定。同时,兼顾主要行业小类全覆盖、主要区域特征行业基本覆盖的原则,尽可能多的涵盖行业小类选取有代表性的中低关注度地块。
全省纠偏后最终确定的高关注度地块不低于调查企业地块总数的10%,其中高关注度在产企业地块不低于调查在产企业地块总数的5%。
四、严格初步采样调查质量管理
省级质控实验室应在试点基础上形成《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布点、采样及分析测试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布点、采样及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采样单位、州(市)技术组、省级技术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布点采样方案审核;严格规范采样过程,依靠全程信息化手段落实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级质控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压实采样单位内部质控责任,在完成自审、内审和省级质控实验室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撤场;同步启动外部质控,外审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需覆盖每个采样单位的前3个地块;提前或同步对采样人员开展跟班学习或现场培训。强化问题解决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采样返工概率。
承担样品分析测试的实验室需完成分析测试方法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通过省级、国家级检测能力验证,接受省级、国家级专家技术能力复核;强化实验室内、外控措施,确保分析测试数据真实有效。省级质控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部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并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上报系统及时检查样品保存时间是否超过期限要求。
高度重视初步采样调查专业队伍的筛选工作。负责布点采样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场地调查经验、专业钻探采集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负责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测试项目要求的人员、资质、设备及能力;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工作的人员数量要与任务量相匹配,避免产生进度滞后、质量失控、样品实效等问题;加强对专业队伍的宣贯与现场实操培训,切实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省级、州(市)级质控专家成员。
五、重视施工安全防范事故隐患
在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采样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企业安全生产及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
采样单位进场前需制定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入场安全培训,与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在进场后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出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应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踏勘及现场物探等方式摸清地下罐槽、雨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通讯管线等地下设施路线的位置、走向和埋深等信息,防治钻探过程中发生意外;在钻探采样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线,采取必要的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加强企业用地调查与日常管理衔接
加强企业用地调查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指导企业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及时发现土壤污染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散和扩大,降低后续修复成本。对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高关注度地块,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土壤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结合在产企业高关注度地块,依法依规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应纳入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企业自行监测及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结果可上报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经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可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供企业用地调查使用。满足企业用地调查质控要求的初步采样调查结果和经州(市)质控部门评估满足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质控要求的结果,可相互替代使用。
附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trgl/trhjgl/201911/t20191129_193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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