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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19〕20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现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州、市要做好受水污染治理工程影响需选用临时替代断面(点位)的提前申报工作;督促属地测站按照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和质量管理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检测任务;对当月拟删除的存疑数据提出剔除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对当月水质变化明显的断面(点位)进行原因分析,证明材料及分析报告等须于当月21日12时前报省监测中心站。省监测中心站要做好全省“采测分离”数据的审核和拟剔除存疑数据的申报;组织做好当月水质明显变化断面(点位)的原因分析并及时报告我厅。

  二、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州、市要全面负责辖区内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并配合做好档案管理;配合省监测中心站做好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配合做好对运维机构的日常质量监督。省监测中心站要全面负责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工作;建立水质异常预警及处置机制,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我厅;配合做好对运维机构的质量监督;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尽快将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共享至各州、市。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环境监测处 刘 娜 0871-64173467

采测分离:省监测中心站 邓晓庆 0871-64141663

水质自动站管理:省监测中心站 杨晓红 0871-414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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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现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州、市要做好受水污染治理工程影响需选用临时替代断面(点位)的提前申报工作;督促属地测站按照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和质量管理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检测任务;对当月拟删除的存疑数据提出剔除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对当月水质变化明显的断面(点位)进行原因分析,证明材料及分析报告等须于当月21日12时前报省监测中心站。省监测中心站要做好全省“采测分离”数据的审核和拟剔除存疑数据的申报;组织做好当月水质明显变化断面(点位)的原因分析并及时报告我厅。

  二、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州、市要全面负责辖区内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并配合做好档案管理;配合省监测中心站做好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配合做好对运维机构的日常质量监督。省监测中心站要全面负责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工作;建立水质异常预警及处置机制,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我厅;配合做好对运维机构的质量监督;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尽快将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共享至各州、市。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环境监测处 刘 娜 0871-64173467

采测分离:省监测中心站 邓晓庆 0871-64141663

水质自动站管理:省监测中心站 杨晓红 0871-4142052)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jjc1/jcgl/201912/t20191213_193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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