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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编制背景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2017年9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2017年10月1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602号),对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相关要求。

  2017年12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7〕93 号),要求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确定部门职责,推进联合执法,统筹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界定弄虚作假行为范围,明确处罚标准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为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要求,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拟定了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过程

  1.充分学习研究国家和环保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分析借鉴其它省市的做法,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实际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多次召集会议研究,组成编制组,于2020年5月拟出征求意见稿。

  2.5月29日向全省9个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局生态环境局及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6个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局生态环境局及4个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反馈意见,收集到30条具体修改意见。

  3.7月3日组织省厅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召开讨论会,研究采纳意见23条。确定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后编制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4.经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于7月24日至8月15日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发函、实地走访调研等形式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6家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5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及6家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公司征求意见,收到省市场监管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建议,一社会人士提出5条修改意见建议,编制组结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5.9月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5名专家(2名法务专家、1名监测管理专家、2名检测技术专家),专家组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实质、存在的问题、出台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一致同意《管理办法》通过专家论证。会后,《管理办法》编制组结合评审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6. 9月9日经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9月11日法规处下达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通过合法性审查。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7. 10月10日下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和直属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对《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厅务会审议前再次进行了讨论完善。

  8. 12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研究通过《管理办法(试行)》同意予以印发。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机构责任、质量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处理和附则六个方面的内容,共28条。

  一、总则(6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及指导思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单位定义及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机构责任(3条):监测单位责任及体系要求、单位人员对不当干预的要求、对出具的监测报告及数据的责任要求。

  三、质量管理要求(6条):法律要求CMA、质量体系建立要求、质量管理部门职责及要求、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要求、运维机构要求。

  四、监督管理(5条):环保主管部门职责、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权限、结果公开及视情形进行执法检查、弄虚作假行为界定。

  五、行政执法与处理(6条):执法部门职责及权限、调查程序(现场检查和立案、调查取证)、结果处罚、案件移送、行政复议。

  六、附则(2条)。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8/t20210810_69464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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