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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8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韦淇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置利用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中将生活垃圾类别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11个小类,镍镉电池为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锂电池为其他垃圾。《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城〔2022〕9号)已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二、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提出在确保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将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活动纳入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商和其他收集者按资质规范经营。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同意我区加入试点工作,我厅已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的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推进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jyta/t11931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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