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鲁环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构建污染源自动监控全链条管理体系,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负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责任,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负责。
本《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测管联动,建立全链条管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现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总量管理、环评审批、水环境管理、大气环境管理、监测监控、执法等相关机构的职责,贯穿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运行管理、监测监控、监督执法整个工作流程,理顺了工作机制,建立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全链条管理体系,各相关机构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二是管理前置,新改扩项目的自动监测设备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内容。三是审查严格,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联网申请后,要严格对照有关标准规范逐一核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建设安装情况,以及验收材料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核查通过的准予联网,并加强现场端的规范性监管。四是数据应用,全面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查处超标违法行为,借鉴国家和其他省相关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发现、移交和查处机制,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提升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五是法律责任,明确了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更具可操作性。对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而未纳入,情节严惩的,省生态环境厅约谈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
原文链接:http://jcc.sdein.gov.cn/dtxx/202003/t20200313_304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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