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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动态 | 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布“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日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布了第二批六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通过智能管控数据异常预警信息查处某服装水洗公司私设暗管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调阅时,发现金井镇某服装水洗公司自2021年7月中旬以来的自动监控数据每隔几天就出现一段时间的固定值。经初步判断,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存在明显异常。为避免打草惊蛇,该局立即启动异常信息“紧急件”联动核查响应机制。局信息中心第一时间会同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金井中队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直奔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站房进行检查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OD自动监测设备后放置有一个矿泉水瓶,设备取样管插入该矿泉水瓶中正在取样。

  

  

  

  经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潜水泵故障导致水质采样器无法从废水排放口正常取水供样给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检测。经询问第三方运维人员得知,潜水泵自2021年7月13日故障至8月11日现场检查时,第三方运维人员在设备故障长达29天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而且故障期间未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替代。特别是第三方运维人员为图省事,先后4次擅自拿矿泉水瓶在废水排放口人工取水样后放置在自动监控站房内,以供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检测,且每次每份水样持续放置平均时长近6天。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擅自在锅炉除尘水池与污水处理设施清水池连接管处加装了一根“三通”阀门,导致锅炉除尘水通过该“三通”外排,属于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行为,遂对其两案并查。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服装水洗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对该公司存在的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立案查处和移送行政拘留。

  1.该服装水洗公司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9000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第三方运维单位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负责运维的水洗公司不是重点排污单位,其行为尚未涉嫌污染环境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处以109000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将第三方运维单位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注重分析研判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生态云指挥中心和执法队伍实时联动,启动联动核查响应机制后,执法人员兵分两路直奔现场突击检查,两案并查,精准查处企业及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利用“网格监管平台+无人机”精准快速查处露天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晋江市磁灶镇环保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磁灶镇洋尾村某陶瓷公司存在露天原料堆场未按照要求进行覆盖的行为,立即通过福建网格监管平台向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磁灶中队报告。磁灶中队执法人员立即携带“无人机”等设备来到该公司,利用“无人机”查看公司车间布局、生产状态、露天堆场等信息,发现该公司露天原料堆场确实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989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无人机具备巡查范围宽广、不受地形限制、取证方便迅速的优点,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网格员上报的异常情况进行飞检取证,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视野受限、隐蔽盲区等不足形成有力补充,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三:利用走航监测数据查处某工贸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充分利用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形成的污染物时空分布数据,在辖区内开展VOCs排放高值点位靶向执法,对点位周边涉及VOCs排放企业进行溯源排查、定点检查。执法人员溯源排查发现,位于高值点位周边的某工贸公司树脂浆料搅拌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但该公司未对采取密闭措施、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工贸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4500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夏季是臭氧污染高发的季节,挥发性有机物则是臭氧前体物,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遏制臭氧超标的重要措施,利用走航监测数据进行靶向执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拓展了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

  案例四:利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查处某加工点废水直排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陈埭中队接到陈埭镇河长办网格巡查人员反馈,陈埭镇西霞美沟有污染迹象。陈埭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西霞美沟水体呈现白色浑浊,执法人员沿河排查,在西霞美沟上游某加工点门口沟渠边发现有乳白色废水倾倒痕迹,废水经沟渠流至西霞美沟,执法人员在该废水倾倒点现场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水样COD超标1085.6倍、氨氮超标30.6倍)。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但该加工点当时未在生产,主要从事橡胶鞋材生产,乳胶沥干过程会产生乳白色废水,一般在夜间生产。执法人员调取周边治安视频监控发现,该加工点员工2021年8月25日凌晨5点25分左右将乳白色废水倾倒至西霞美沟。在视频监控证据面前,该加工点负责人终于承认向西霞美沟倾倒废液的行为,并表示愿意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加工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加工点处以1129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属地河长办有效联动、快速处置涉水突发事件,既展现了与属地河长办联动处置机制落实有效,也体现了环保网格巡查联动成果;执法人员调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追根索源河道污染,最终锁定违法排污加工点,完善调查证据链条。

  案例五:利用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查处某陶瓷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总量排污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排污许可总量预警模块显示:磁灶镇某陶瓷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全年指标,涉嫌超总量排放。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磁灶中队立即对该公司各项环保手续包括环评、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进行摸排,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对该公司生产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至8月1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颗粒物年度已使用量为947.051kg、氮氧化物年度已使用量为5830.698kg、二氧化硫年度已使用量为1316.562kg,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均超过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206700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依托自动监控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实现监管模式从只管排放浓度向浓度总量双管齐下的转变,切实发挥了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据悉,该案件也是福建省首例利用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查处大气污染物超总量排污案件。

  案例六:利用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查处某皮革制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根据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对某皮革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发现2袋废皮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该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废物代码:193-002-21)包装袋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检查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4月起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数据记录有缺失,与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一致。该公司总排口明渠流量计2021年4月至6月校验记录缺失,总排口COD、氨氮、总氮、pH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5月至6月校验记录缺失,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两案并罚处以127500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注重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预警转办处置机制,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实现线上监控线下执法联动,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04/t20220422_5897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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