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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福安市某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被立案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自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福安生态环境局多次组织各类企业参与专题培训,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等专项行动。

  近日,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与审核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福安市罗江街道的某铸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经调查,该铸造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已取得福安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福安生态环境局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金3.18万元并责令整改。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排污单位要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

  下一步,福安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强化服务指导,优化监管方式,对踩“红线”、闯“雷区”的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严执法,进一步推动排污企业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我能守法”转变。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04/t20220422_5897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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