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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延续歙县昌仁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歙县昌仁医院:

  你院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0774]),现因证书有效期届满向我厅申请延续。我厅对你院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提交的《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中未包含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辐射工作人员变动等情况的信息。

  二、你院许可证有效期内部分年度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缺失。

  三、鉴此,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厅决定不予许可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你院如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文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文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4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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