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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

   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环生态函〔2020〕68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现将《黑龙江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省级督导核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黑龙江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2.黑龙江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省级督导核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

  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环生态函〔2020〕68号)要求,为持续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的通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通报的有关精神,健全自然保护区监督机制,持续开展“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大问题整治力度,促进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落实落地。

   二、工作目标

  完成全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问题处理和整改。督促地方政府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实地核实,推动整改遗留问题,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四类重点”问题整改完成销号率要达到85%以上。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

  全省4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二)重点对象

  1.国家和我省进行重点问题移交或督办的自然保护区。

  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

  3.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涉及的自然保护区。

  4.2017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自然保护区。

  5.2020年遥感监测新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

   6.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区。

   7.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8.省级以上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重点问题

  1.2017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问题。

   2.自然保护区内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

   3.2020年遥感监测新发现的问题,全省自然生态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问题。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私搭乱建、设立开发区、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建设项目;开山采石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等。

  四、工作措施及进度安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活动,落实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具体包括:

   (一)开展自查整改,组织实地核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逐一排查各类问题线索(卫星遥感监测报告,信访举报、日常监督等各类问题),摸清问题底数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完善台账,形成自查报告。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林草、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辖区内问题排查、处理、整改等工作,完成市(地)级核查工作。

   时间:2020年9月10日前

  (二)建立完善问题台账,落实销号制度。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建立并完善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四类重点问题台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重点梳理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清单,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认定,要严格执行整改销号制度,对于整改完成的问题,加快推进销号工作。

  时间:2020年9月10日前

  (三)认真总结分析,上报工作报告。各市(地)要认真总结本辖区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情况,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包括2020年新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2017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以及黑龙江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开展集中整治的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情况。

  时间:2020年9月20日前

   (四)开展省级核查,督导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省级强化监督工作组,对市(地)“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推进问题整改。

  时间:2020年9月底前

  (五)总结通报情况,跟踪整改效果。省级强化监督工作组将对全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省级核查情况反馈市(地)。各地要组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切实解决好强化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时间:2020年10月20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有效履职,全面自查,推进问题整改。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切实落实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机制,组织实地核查,建立完善问题台账,对“绿盾”问题台账数据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重报、漏报、错误、定位不准等问题,确保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各市(地)要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地监管能力。

  (二)严肃追责问责,督促彻底整改。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禁“一刀切”。对于不认真组织核实、整改不力、台账弄虚作假、“不加核实、层层转报”、不严肃追责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典型、长期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进行约谈,督促问题整改。

  (三)做好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定期公开“绿盾2020”工作进展,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2

  

  黑龙江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

  省级督导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环生态函〔2020〕68号)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决定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省级督导核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0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1.制定本地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和本地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2.督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推进问题整改,四类重点问题整改完成销号率达到规定要求;

  3.审核更新完善本市(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问题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巡查台账,确保台账填写规范,真实准确;

  4.组织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拉条挂账”,对整改内容和整改效果进行现场核查,制定整改销号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问题整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倭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的,进行严格问责;

  6.按时上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二)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落实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结合遥感监测点位对保护区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2.建立保护区问题整改台账,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组织推进落实整改任务;

  3.建立规范齐全的问题整改、销号、追责工作档案;

  4.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三)现场核查重点

  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砂、工矿用地、核心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建设活动,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

  2.2019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新增或扩大问题;

  3.《黑龙江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确定的13个自然保护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4.2017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问题;

  5.国家和我省进行重点督办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问题。

  三、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情况反馈等方式。

  四、检查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4-5个省级强化监督工作组,由省直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对各市(地)“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强化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督导组人员名单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地)、各部门按照《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黑环发〔2020〕37号)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检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要认真学习领会督查任务要求,严肃认真开展督查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看问题整改情况,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一刀切”,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督查过程中,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9〕11号)有关规定。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联合检查工作总体协调安排,交通问题由组长所在单位协调落实,参加检查人员由各工作组根据需求适当增减,具体日程由各工作组与各有关市(地)衔接确定。

  (五)请各市(地)指定一名联络员,于9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六)各工作组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结束后向各地进行反馈,并在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七)各工作组要服从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强化监督工作。

  

   联 系 人:刘博 赵雨

   联系电话:87113058

   邮 箱:438008542@qq.com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zrbhqjg/1940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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