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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第二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二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8份环评文件共存在以下问题: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错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结果错误,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8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7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并针对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1年第二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附件

  2021年第二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及
处理意见

  编制人员及
处理意见

  审批部门

  处理依据

  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鑫索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肥料生产加工项目

  1.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遗漏氨、硫化氢环境空气特征污染因子,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5.1产排污节点中“微生物肥料工业废气污染因子:硫化氢、氨”要求。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项目应为料浆型复混肥料,遗漏微生物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产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以及复分解反应、中和反应、造粒、干燥、筛分、破碎等工序废气,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1“建设项目概况”要求。
3.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对氨产生和排放进行定量核算,废气污染源颗粒物源强核算存在较大偏差,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HJ994—2018)4“源强核算程序”要求。
4.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遗漏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应调查周围村屯地饮用水源井分布情况,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8.2.2.1“应包括重要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适当扩大范围”要求。
5.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遗漏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项目涉及液氨使用量2500t/a、硫酸、磷酸等其它酸类原料,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2.1“污染影响因素分析”、《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4.4.1“环境风险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风险调查、环境风险潜势初判、风险识别、风险事故情形分析、风险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等”要求。
6.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工艺粉尘治理采取旋风除尘器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项目属于利用化学方法生产复混肥类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4要求。

  克山县鑫索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征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130102MA0A1BPE5D):失信记分5分

  阮琴(BH024313):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2

  铁锋区先锋机械加工厂废铁加工项目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厂区南侧为农田,属敏感区,项目土壤影响类别应为Ⅲ类,厂区占地为小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为三级,报告判定土壤敏感程度为较敏感,不开展土壤环评,评价等级判定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污染影响型”要求。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降低声环境评价标准,未给出项目区执行声环境质量3类标准依据,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9“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各环境要素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给出破碎工序产生粉尘的无组织源强(由于采用风机集风的方式收集粉尘,集气率不可能达到100%,因此存在无组织排放),缺少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未给出破碎工序产生粉尘的收集方式;副产品为有色金属,缺少在加工过程有色金属(重金属)的污染物分析;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2.1“按照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分析包括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包括正常工况和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存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重金属的,应明确其来源、转移途径和流向”要求。
4.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废气源强核算错误,有组织源核算时,工作时数据选取为7920小时(实际应为2640小时),相应的排放速率和浓度均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要求。
5.项目属于废五金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4要求。

  铁峰区先锋机械加工厂

  江西悦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1360802MA38Q9XN4K):失信记分5分

  赵立仁(BH025358):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3

  齐齐哈尔宸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所在区为1类声功能区,距厂界35m范围内存在医院、医院家属区和村庄等声环境敏感目标,报告未开展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现状监测和叠加预测工作,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6.4.2“重点调查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若无现状监测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要求。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生物质锅炉采取干湿两级除尘的可行性论证不足,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7.1“……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各类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要求。

  齐齐哈尔宸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东皇环保有限公司(91360802MA395DQ41P):失信记分5分

  冯旭(BH033882):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4

  黑龙江天润农业有限公司非转基因大豆精深加工项目

  1.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遗漏水污染物磷酸盐(总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2.1“污染影响因素分析”要求。
2.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遗漏脱臭塔废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污染源源强核算;生产工艺废水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缺少磷酸盐(总磷)、色度污染因子;生产工艺废水无源强核算依据;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污染源源强核算”要求。
3.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涉及正己烷、磷酸危险物质,未开展相关环境风险因素识别,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2.1“污染影响因素分析”、《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7.1“风险识别内容”要求。
4.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缺少除磷工段,无法确保总磷污染物达标排放,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7.1 “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要求。

  黑龙江天润农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EGCEC6M):失信记分5分

  陈卿(BH025020):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5

  克东禹王生物酶法高性能大豆蛋白项目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报告中工艺废气仅识别出喷雾干燥粉尘,遗漏投料工序粉尘、超微粉碎工序粉尘、包装工序粉尘及成品输送工序粉尘,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识别所有涉及的污染源和规定的污染物,……给出完整的源强核算结果和相关参数”要求。
2.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燃煤锅炉污染物大气预测遗漏汞及其化合物,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5.1.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要求。
3.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扩建现有锅炉房,新增的导热油炉的烟气经脱硝、除尘、脱硫后由1根45米的烟塔合一的烟囱外排;现有3台锅炉的烟囱气也是通过烟塔合一的烟囱外排,那么扩建前后有几根烟囱,如果仅有1根烟囱,那么报告的预测部分参数全部错误;如果是两根烟囱,那么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设1根烟囱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4.3“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要求。
4.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1.1.2“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要求。
5.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一般水解酸化的COD去除效率40-50%左右,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中水解酸化COD去除效率为80%,按常规去除效率(40-50%),出水水质无法达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7.1“各类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要求。

  克东禹王大豆蛋白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吉祥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912302005513138633):失信记分5分

  刘丽荣(BH030198):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克东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6

  甘南县东阳镇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改造项目

  1.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项目配一台17.5MW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备用,报告应说明备用燃煤锅炉年运行时长、煤质成分和耗量,未核算备用锅炉污染源强,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2.1污染影响因素分析“按照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分析包括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包括正常工况和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明确项目消耗的原料、辅料、燃料、水资源等种类、构成和数量,给出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质、毒理特征,产品及中间体的性质、数量等”要求,
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3.6“非正常工况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其中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工况,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指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和4“总体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并分别明确正常排放量和非正常排放量”要求。
2.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报告列出项目于东阳镇居民最近距离300m,与卫星图片中厂界紧邻村镇的情况不相符,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3.8“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要求。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结果错误。大气估算参数错误,估算结果与源强不匹配,降低大气评价等级。报告存在“城市选项”“最高-17.4℃”“最低20.2℃”“点源高15m”“根据大气估算模式(SCREEN3)计算”等估算参数和模型错误,20t/h生物质锅炉烟囱排放的多种污染物预测结果与源强不对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预测落地浓度与排放速率倒挂,得出的“NOx最大落地浓度8.33E-03mg/m3、占标率0.16%”估算结果明显错误;按p40的源强、60m烟囱高度以及15m/s出口速度、p12高低温等合理数据重新核算,项目NOx最大落地浓度38.80ug/m3、占标率15.52%,大气评价应为一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2“评价工作分级方法”要求。

  甘南县万祥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30203333247001P):失信记分5分

  许小伟(BH018870):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7

  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表面处理含磷废水治理设施项目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镀锌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总锌,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4总体要求“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体系规定的工作程序、核算方法、技术要求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识别所有涉及的污染源和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的优先级别选取核算方法,给出完整的源强核算结果和相关参数”要求。
2.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报告介绍工程工艺改变以致废水污染物类型和排放量发生变化,但污水处理源强采用改造前的源强,未采用改造后的源强;根据报告给出项目“无废气产生”、废水总磷“产生量0.374t/a”“排放量0.032t/a”的条件下,p29-30污水处理站含磷污泥产生量“0.064t/a”明显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4.3.2 “对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的统计,应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形汇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求。

  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华众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230103300947992B):失信记分5分

  朱珺(BH020666):失信记分5分

  齐齐哈尔市建华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8

  齐齐哈尔可德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见对冷库制冷剂的描述,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4.1建设项目概况“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组成、建设地点、原辅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方案、平面布置、建设周期、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等”要求。
2.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废气污染物遗漏对臭气浓度的分析,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4.2.1 污染影响因素分析“按照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分析包括常 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包括正常工况和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要求。
3.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项目与地下水水源地相对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5.3.2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功能区划和主要的环境敏感区,详细了解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服务功能、四至范围、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等”要求。
4.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废水连续产生,未说明处理后的废水在厂内如何储存;经处理后的废水由车辆运至附近管网排放,未说明排放点的排放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7.1“……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要求。

  齐齐哈尔可德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91500101MA5U3M3B9P):失信记分5分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hjyxpjglgz/2056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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