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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规划环评审查发现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8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规划环评质量和效力“双提升”,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支撑决策的作用。现将我厅在近期组织规划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函告如下。

  经审查发现,《盘锦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丹东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两份规划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不足以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

  

  近期规划环评审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序号

  规划环评

  文件名称

  规划环评文件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规划编制

  机关

  规划环评

  技术机构

  1

  盘锦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1.规划区5万吨/天浓盐水排放口暂未启用,目前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分别经过长青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奇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雁河,雁河的COD、BOD5、总氮、总磷等指标均超标,环评未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10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要求。

  2.规划区环境空气环境风险潜势为Ⅳ+,涉及重大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等对策措施不足,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论证不足,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缺陷,环评未对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9.3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和10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要求。

  3.未对入海排污口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未对港区规划提出合理建议,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9.3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的要求。

  4.环评编制依据引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等多项已废止文件,遗漏《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通知》等10余项相关政策文件,以及规划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5规划分析中5.1基本要求。

  5.规划为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环评未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早期阶段介入,未在规划前期研究和方案编制等关键环节和过程中充分互动,导致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环评依据不足,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4.3评价原则的要求。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2

  丹东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

  1.遗漏鸭绿江国家级风景区、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概况及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丹东市生态功能区划协调性分析,规划与丹东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6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要求。

  2.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仅引用一个建设项目的相关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6.2现状调查的要求。

  3.遗漏规划供热分区内现有热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持证等情况调查,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6.2现状调查的要求。

  4.规划中供热行业年总用水量约918.35万吨,约占全市水资源总量的19.9%,“水资源用量相对较小,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的评价结果错误,取水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不足,未对水资源利用提出合理建议,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9.3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的要求。

  5.遗漏规划与《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各市拟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压减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以及规划燃煤使用量与丹东市煤炭消费总量指标的符合性分析,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5规划分析中5.1基本要求。

  6.规划新建的东部热电厂不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选址要求,规划实施前后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超过10%,环评均未提出合理性建议,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9.3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的要求。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宇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zxzz/202111/t20211105_4317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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