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紧盯突出问题 夯实环保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5月21日自治区河湖长制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和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的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制定《呼和浩特和包头市黄河流域地表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并分别于6月18日、8月9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开展为期15天的黄河流域地表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扎实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黄河流域地表水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此次督察是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住建厅参与,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派员指导的一次全新的、探索性的督察工作。
专项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部署要求,围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紧盯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推动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促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督察主要聚焦呼和浩特市小黑河三分闸、大入黄口、包头市四道沙河国控断面水质恶化问题,对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水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流域水质达标方案实施情况、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水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建成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情况、涉水企业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
督察进驻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召开沟通会,调阅资料,对被督察盟市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查阅。第二阶段开展下沉走访及问询,督察人员深入实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有关部门进行走访,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第三阶段梳理督察总体情况,撰写督察报告。督察期间,督察组严格执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并接受被督察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开展专项督察工作,是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解决的有力抓手,对于各地区建立跨区域、多部门共同保护与协同治理体系,形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起到积极作用。(杨爱群 陈宇)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xwbd/202108/t20210827_182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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