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家库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内蒙古
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家库的公告
公告〔2022〕5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我厅拟建立全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面向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开征集专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业范围
水环境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湖泊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源排放管控、污染水体(含黑臭水体)治理、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监测、水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二、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
(二) 熟悉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
(三)环保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行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五)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截止到2022年5月1日,如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培训授课、技术评估指导、现场踏查等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入选专家库人员要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家库汇总表》《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请将《专家入库申请表》、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纸质版材料(复印件)于2022年5月30日前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623房间(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电子版发送至409782807@qq.com。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筛选,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将不再聘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专家将取消其资格。
联系人:孙静婷,联系电话:0471-463225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家库汇总表
2.专家入库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hjdt/tzgg/202204/t20220428_2047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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