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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2号

  

  青岛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BX2K05P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4户负责人:曲秀珍

  我厅于2021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的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报告((E检)字(2021)第038号)中L-01183-3点位和L-01183-4点位未经检测即出具检测值,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涉及1份监测报告造假问题,为一年内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且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号:130016188010500024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xingzhengzhifa/xingzhengchufa/101633000448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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