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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朋石材(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14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14号

   

  京朋石材(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5NJ043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飞翔路和腾通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汪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厂区南侧堆料区发现地面积满大量粉尘,有三处废料堆放点,一处为废边角料及粉尘的混合物,其余两处均为粉尘。其中一处的废边角料及粉尘的混合物有8吨左右,另两处的粉尘约有500公斤。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三处物料堆放均没有采取密封、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首先,我公司积极配合做如下整改,将工厂南门外地面尘土清扫干净。已用防尘网遮盖工厂南门外碎石,整改完成用时未超过24小时。

  其次,处罚款四万元过重,恳求批评教育即可。我公司是一群年轻人刚刚起步创业,对环保条例不熟悉,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批评并已经完成整改,日后一定加以改进,希望撤销对我公司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112/t20211228_576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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